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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規定複雜敏感重大決策須九名以上專家論證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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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的依法行政,廣東日前出臺並開始實施《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政府在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必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而未進行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且規定,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不少於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諮詢論證。

  記者了解到,2010年,劉濤等11名廣東省政協委員遞交提案,建議立法完善對公眾利益可能造成影響但必須建設的項目決策程序。政協委員們在提案中指出,類似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還有變電廠、核電廠等這些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會影響當地人民群眾生活的基礎設施,都涉及建在哪、如何建的問題。但是,從廣州市番禺區政府關於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決策過程來看,項目就要通過環評了,當地群眾還不知道要建垃圾焚燒廠,政府對重大信息沒有公開,沒有讓當地群眾參與討論,沒有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存在種種不規範的地方。

  據悉,廣東省監察廳對該提案作出會辦意見認為,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後,廣東便及時制定出臺了相關配套制度。然而,目前信息公開在具體操作上還缺乏一些剛性有力的規定。監察廳同時指出,近年來廣東各級政府在行政決策中普遍實行了聽證制度,但個別地方在聽證過程中出現了重形式、走過場甚至人為造假等現象。

  自此,廣東省政府開始起草《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和《廣東省行政決策社會聽證辦法(試行)》。記者了解到,目前,《廣東省行政決策社會聽證辦法(試行)》尚在起草當中。

  記者了解到,辦法中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決策,包括: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大改革開放決策的政策措施;政府立法規劃、計劃,重要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與修訂;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等一系列內容。

  辦法規定,對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由相關專家從合法性、科學合理性、可行性、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分析、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等方面進行諮詢論證;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設立或明確機構負責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和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行政機關要將專家提出的諮詢論證意見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合理可行的予以採納並落實到重大行政決策中。

  對於具體的操作方式,辦法亦有明確要求,如在選擇確定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諮詢論證時,實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同時要排除干擾、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署名負責,並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辦法還提出,確定諮詢論證專家應以入庫專家為主、庫外專家為輔,以技術專家為主、行政領導為輔。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在專業領域邀約、特聘等方式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國內外專家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

  辦法強調,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而沒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或者對專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諮詢論證意見建議不予採納而導致決策不當,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和責任人的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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