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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美媽媽“吳菊萍”被企業申請註冊珠寶商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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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杭州5月7日電(記者 嚴格 見習記者 徐樂靜)商標“傍大款”,名人躺著中槍。喬丹、林書豪、李娜等紛紛被註冊成各類商標,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名字的商標在何人手中。

  而杭州“最美媽媽”吳菊萍也沒能逃過被“傍”的命運。

  2011年7月2日,杭州阿裏巴巴員工吳菊萍奮不顧身救下一名墜樓女童,她的手臂被撞成粉碎性骨折,一時間她的事跡被人們廣泛讚揚,她被譽為“最美媽媽”,並當選感動中國人物。

  今年“五一”勞動節,吳菊萍又獲得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章”;近日在浙江省出席黨的十八大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公示通告中,她又成為57名初步人選其中之一。

  “吳菊萍”成註冊商標?

  近一年時間,吳菊萍在被社會各界關注的同時,她的名字馬上被商家“惦記”。

  事發後第一個月零3天,2011年8月5日,吳菊萍被北京駱國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為商標,該公司一口氣申請註冊5個“吳菊萍”商標。

  記者在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辦的中國商標網上發現,吳菊萍商標申請號分別為9808522、9808523、9808524、9808525、9808526。其中9808522的商品類或服務項目為珠寶、手鐲、首飾盒、表等;9808523的商品類或服務項目為可可製品、糖果、非醫用營養液、糕點、冰淇淋等;9808524的商品類或服務項目為飯店、餐廳、自助餐館、養老院等;9808525的商品類或服務項目為教育、培訓、文娛活動、健身俱樂部等;9808526的商品類或服務項目為技術研究、計算機編程以及服裝設計等。

  記者近日多次試圖聯絡北京駱國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但均無果。

  吳菊萍本人表示“先了解情況”

  隨後,記者聯絡到吳菊萍,她告訴記者,最近工作比較忙。

  據記者了解,今年2月,吳菊萍正式復工後,阿裏巴巴考慮到她的實際情況,將她的工作崗位進行變動。她從阿裏巴巴品質管理部已經轉到了社會責任部。

  吳菊萍在之前接受媒體報道時説,已經知道北京一家企業用“吳菊萍”三個字申請註冊商標。“剛開始知道這個消息的時候,我有些驚訝。”當時就有人建議她向有關部門提出反對意見,但是她還沒有提出。

  吳菊萍告訴中新網記者,她會先了解一下情況,由於商標還在待審中,所以等到公示後再説。

  網友看法:躺著也中槍

  此前美國籃球明星喬丹也跑到中國來為自己名字維權。如今,企業“傍”名人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林書豪、李娜等眾多明星的名字也紛紛被註冊成各類商標,而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名字的商標在何人手中。

  網友邱勇彬為名人們叫苦:“現在躺著中槍的名人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説不出。”

  網友趙天兵認為,“洗髮液弛名商標全部國家免檢,奶製品中國名牌全部營養達標,保健品老少皆宜全部誇大其詞。豎起名人的金字招牌吸引顧客、坑蒙拐騙,這就是名人效應惹得禍。”

  也有網友呼籲健全《商標法》,根治這種“傍”名人的行為。網友鼎宏説,商標傍上了名人,可謂賣火了産品,惹火了名人。希望新《商標法》儘快出臺,加大對商標權的保護,醫治商標搶注名人的頑疾。

  商標幾成“綁票”

  浙江知名品牌策劃人葉徵潮介紹,只要別人沒有申請的商標,就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否成功要看最後商標局怎麼評審。

  葉徵潮告訴記者,傍大款的商標假如運作成功,利潤空間很大。

  他給中新網記者舉了一個例子:廣州市有家服裝鞋帽的公司,花30萬鉅資從個人手裏轉讓了一個‘哈利波特’商標,一年時間,使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引來源源不斷的外貿定單,企業産品銷往全世界,這家小公司每年比原先多掙幾千萬元的利潤。

  但是,葉徵潮也表示,傍名人註冊商標,還要看這個名人是否與企業産品相關,是否符合産品的理念文化。每一個商標都要經過包裝、宣傳、推廣之後才可能價值連城,並非所有傍大款的商標都有很高價值的。

  葉徵潮還呼籲公眾寬容對待名人商標,他認為這只是一種市場行為。

  杭州師範大學法學教授張國華也指出,單純傍名人姓名商標並不構成侵權,因為同名同姓的很多。但如果將商標特定化,有特定的情節、語境,能夠一下子讓人聯想到某個名人,那將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姓名權。

  張教授還表示,吳菊萍並不能算是公眾人物,她沒有給社會造成持續性的影響,除非商家在宣傳商標時有涉及到吳菊萍救人或其他信息,才能構成侵權,否則很難判斷。

  但一位業內人士透露,不少商家註冊名人商標目的並非為了經營,而是準備高價賣給該名人,註冊名人商標幾乎成了“綁票”,名人有時候為了名譽被迫贖回商標。

  據記者了解,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首屆全國十佳律師秦希燕曾建議修改《商標法》第十條,禁止搶注名人姓名商標。在《商標法》中增加對名人姓名權的特殊保護條款,即未經名人允許的前提下,不得以名人姓名註冊商標。

  同時秦希燕也表示,應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名人”的標準,才能保證此次法律修改的實踐操作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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