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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萬元大提琴托運損壞 航空公司稱每公斤賠1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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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出示購買大提琴的收據。

近8萬元的大提琴琴頸斷裂。

  當事人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雙流法院今日開審此案

  托運時,張女士説明大提琴價值較高,但航空公司沒告訴她可以申請聲明琴的實際價值

  航空公司承認造成琴盒頭部破裂及琴頸斷裂,賠償標準是國家統一制訂的,每公斤最高賠100元

  今年1月31日,市民張女士帶著女兒從昆明乘坐某航空公司的班機回到雙流,在提取行李時,發現托運的價值8萬元的大提琴和琴盒嚴重損壞。航空公司方面表示,只能按照1公斤100元的標准予以賠償。張女士説,大提琴本身只有六七斤重,琴箱重近20斤。航空公司的賠償標準,讓她無法接受。

  幾次協商無果,張女士和丈夫趙先生將該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今日,雙流法院將開審此案。

  乘機托運取行李發現大提琴損壞

  今年1月31日,張女士和女兒從昆明乘飛機返回成都。登機前,將隨身攜帶的價值8萬元的大提琴辦理了托運,張女士特意説明,托運物件為大提琴,價值較高,工作人員隨即在琴箱上貼上了“易碎品”和“小心輕放”的標簽。張女士還簽署了一份免責條款,“寫著如果是特別容易碎裂或者腐蝕的物品,托運過程中損壞,航空公司就沒有責任。”張女士説,不簽就不能托運。

  當晚,張女士提取行李時傻了眼:琴盒出了問題,內裝的大提琴也斷了,“琴盒是玻璃鋼做的,琴身木頭十分堅硬,況且還貼了易碎品標簽,真不知道出了什麼問題。”在航空公司出具的行李運輸事故記錄中寫著:“琴盒頭部破裂及琴頸斷裂。”張女士要求賠償,“一個負責人説,最多只能賠500元。”協商無果後,張女士離開機場。

  2月24日,張女士和趙先生一紙訴狀將該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航空公司賠償論重量每公斤100元

  “接到法院傳票後,對方給我打電話説,1公斤賠償100元錢,這是最終的解決方案。”張女士説,她完全不能接受。

  昨日,記者致電當事航空公司客服,

  對方表示,賠償標準是國家統一訂制,屬於行業標準,只能按照相關規定,按每公斤最高100元予以賠付。

  記者了解到,根據2006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簡稱《限規》)規定: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此外,1996年,中國民航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出現問題,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

  張女士告訴記者,辦理托運時,航空公司根本沒告訴她可以申請聲明價值。

  律師説法

  行李安全屬航空公司責任

  四川君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斌認為,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間屬於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航空公司有責任在將旅客送達目的地的同時保障其生命財産安全。所謂的免責協議涉嫌“霸王條款”,沒有法律效力。而每公斤100元賠償限額標準屬於行政規定的範疇,如果和法律相抵觸,需以法律為準。

  一位業內人士説,國內航空業行李托運糾紛不斷,因為沒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推出對應的保險。此外,國內沒有專門針對托運行李的商業保險,航空公司不願意承擔風險,就會單方面要求籤訂所謂的免責協議,或者走有商業保險的貨運通道。

  提醒

  “易碎品”也沒特殊照顧

  記者致電國內幾家大型航空公司,均表示,如果發生意外,不會對托運行李照價賠償,也不能為托運行李購買保險。有兩家航空公司表示,可以就實際情況對價值較高的行李辦理價值聲明和托運,但旅客需提前申請。還有一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即使貼上了“易碎品”標簽,在實際托運過程中,也不會享受太多“特殊對待”。

  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建議,如果行李超過規定尺寸不能隨身攜帶但價值較高的話,旅客最好額外購買一張機票,將行李放在座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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