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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名前記者疑遭釣魚執法 捎運管被罰款3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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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捎上的是運管執法隊員

  3月8日下午,32歲的尹默三開著自己的威志轎車從長沙市烈士公園前往湘江世紀城與朋友聚會。當時下著小雨,途徑東風路省博物館時,他看見兩名男子好像向他招手,於是將車靠邊,男子問到青竹湖20元錢去不去,尹默三不知道青竹湖在哪,説青竹湖有蠻遠吧,於是對方説25元,“我根本就沒想過要收他們的錢,看到外面下著雨,就説快上來吧,心想載一程也沒關係,反正順路。”

  在車上,兩名乘客不斷問他生意怎麼樣等一些話題,他説如果跑這個會餓死,這樣一趟還不夠一包煙錢。“我當時的想法是學雷鋒做個好事,到湘江世紀城那邊讓他們下車,沒想過要真正收錢。”

  快到長沙汽車北站的時候,乘客突然告訴他,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要他靠邊停車,他的車也被兩台運管執法車前後夾住。運管人員告訴他,他們偷拍了整個過程。

  隨後,運管人員開了暫扣單,將車輛扣押。

  在做筆錄時,尹默三不承認是非法營運,長沙交通運輸管理處第五中隊運管人員説他不實事求是,拒絕給他做筆錄,並要他去汽車東站第四中隊找抓他的工作人員做筆錄。

  之後,他到長沙運管處反映情況。一負責人稱,這不是釣魚執法,而是市交通局、公安局、監察局的聯合行動。

  結果是,運管處開出罰單,對尹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尹默三不服。3月12日他向岳麓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要求運管處歸還車輛並就釣魚執法的行為賠禮道歉,賠償誤工費315元。

  訴狀稱,《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嚴禁行政機關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被告這種釣魚執法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行政執法應當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當、誠實守信的基本要求。

  據尹默三介紹,他之前是一家報社的記者,現在也在媒體工作,怎麼也不可能是黑車司機。他説當天去跟朋友聚會,不過是順便想搭人一程而已。他的説法得到了朋友李先生的證實。

  對於尹默三的指控,長沙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周運秋認為他們是便衣取證,亮證執法,是正當的打擊非法營運的稽查活動。

  周運秋説,他們便衣取證與上海的“釣魚執法”的最大區別在於,他們不會主動去攔車,只會等黑車主動招呼,現在全國基本都是這種便裝取證。

  據他介紹,當天尹默三主動停靠,並問執法隊員是否要車,他們才問去青竹湖多少錢,開始説20元,尹覺得少,他們再加到25元。至於尹提出他並沒有收錢,周運秋説他查了合同法,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

  便衣執法引發爭議

  尹默三的代理人、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志江律師認為,尹默三涉嫌非法營運一案中有兩個關鍵點沒有厘清。一是雙方是否存在交易行為,駕駛員沒有直接回答執法者(乘客)的價格詢問,而是執法者自己擅自加價至25元,憑此認定存在交易行為太過牽強,應考慮下雨的天氣環境和學雷鋒月的人文環境這兩方面因素;二是執法者假扮乘客,並主動以20元、25元的價款對駕駛員進行引誘,執法者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違反了《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的釣魚執法。

  “國家法律規定為了控制、打擊特定的犯罪,可以實施此類取證方式,但也有嚴格的程序控制。像行政執法針對的是普通民眾,與刑事偵查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劉志江説。

  尹默三的遭遇並非唯一。

  3月12日,一名被長沙運管處扣押車輛的司機彭德軍稱,2月17日下午,他開著一輛吉利車送朋友到長沙市河西的灣鎮。當時有兩個人走過來,問到長沙晚報10元錢去不去,因為招待所離長沙晚報比較近,他想回去捎個人也行,於是説好啊上車。結果對方亮明身份説是運管執法人員,馬上就去搶鑰匙,雙方發生衝突,最後車輛被扣押。

  後來,他被告知,要罰款1萬元。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確實困難,回家鄉打個困難證明,可以減免一部分錢。彭德軍不服氣,此事到現在還沒有處理。

  尹的“黑的”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

  湖南師大法學院教授、湖南省程序法學會會長黃捷認為,該案中尹是不是非法營運,要看具體的情況,比如他是否主動攬客,是否以前還有被抓住的情況等。如果是主動攬客,並且默認了價格,那麼他具有非法營運的嫌疑。在這次事件中,如果運管人員要想取證,就作為乘客把證據取完,然後作為普通的證人舉報、作證,而不能一轉眼就變成執法者。運管部門打擊黑車的目的是想獲得一個良好的秩序,但操作中應該有法制觀念,收集證據的方式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要通過合法的方式。現代法治理念中,可以容忍個體的違法行為,但絕不能容忍公權違法和不作為。對公權力的警惕和看護,應該要超過對私權力的看護。

  南華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羅萬里則認為,營運必須是司機與乘客構成的民事關係,運管人員雖然著便裝,但他是在執法過程中,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乘客,這種民事關係不成立,因此釣魚執法是肯定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運管人員執法時,執法主體和交易主體必須分開。執法行為的手段與目的必須相稱,對違法行為必須及時制止,而不是通過引誘導致違法繼續發生。

  3月27日,記者了解到,尹默三被扣押的車已被放回。

  然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律師劉志江稱,他們將要求長沙市法制辦對此行為進行確認,運管處必須將此前類似執法的案例公示。

  他説,已有一些車主與其進行聯絡,擬進行類似法律訴訟。

  3月28日,長沙車主林先生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説,他自己和尹默三的遭遇非常相似。不同的是,他是被“釣”到了湘潭。

  林先生説,他掌握的情況是,20多個和他類似遭遇的司機中,有80%是在3月6日那一天,在長沙市同一個地點,被“釣”到湘潭,執法人員都是湘潭市執法監督局的。他們這些司機都被處以2.8萬元罰款,罰款單位是湘潭市交通運輸局。

  政府調整出租車行業管理政策方能破解“黑的”氾濫難題

  官司打得如火如荼,但長沙市區道路上的“黑的”並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3月24日至27日,記者分別在長沙市五一路大成酒店附近、雨花區環保學院等地多次乘坐“黑的”進行體驗,發現在城區中心地帶和二環外的一些主要街口處,從事非法營運的“黑的”非常多,也沒有看到執法人員的行蹤。

  24日21時許,記者在五一路新世紀百貨門口的公交站前看到,馬路上停著2、3輛“黑的”,每逢有人過來等公交車時,車主即大聲吆喝、侃價。25日17時許,記者與新華社一記者乘坐一輛捷達車型的“黑的”前往湘江世紀城。原來談好的20元價格途中漲到了25元,到了目的地後,車主拿出兩張100多元的過路過橋費單據充作報銷車票。

  湖南天戈律師所的鄒潤琦説,他今年年初乘坐高鐵來長沙探訪好友,在雨花區坐了一輛比亞迪車前往芙蓉區政府。上車後他才發現車主是個無腿的殘疾人,車上安裝了一套操作裝置,以便司機用手控制汽車。“他蠻有信心的告訴我會很安全,而且沒人查,因為他們是殘障群體。”

  據觀察,加入這一行列的車主數量呈上升趨勢。

  26日中午,在送記者從定王臺去附二醫院的途中,一名開著比亞迪的“黑的”車主稱,他是去年開始“搞該咋路的”,因為上下班時長沙的出租車非常難打,加之主要道路上又在修地鐵,阻塞嚴重,市民打到出租車基本靠運氣;他一年下來感覺還不錯。

  他説,目前長沙的“黑的”至少以百計,這不包括一些開著被淘汰的士冒充出租車的群體,一般而言被運管人員查獲的概率不大。

  如何解決“黑的”肆虐和出租車難打的問題?當地媒體的調查表明,有62.3%的人表示希望增加出租車數量。但有知情人士稱不可行:長沙目前出租車總量經過去年9月聽證調整後,總數近7000輛,應該在飽和狀態,長沙出租車司機和車主的收入在省會城市中也屬偏下的程度。如果再增加,勢必會引發出租車行業的不滿。真正要破除這一難題,關鍵還是該在減少出租行業的運營成本、降低“份子錢”上入手。

  南華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羅萬里也持有相同觀點。他説,目前國內各大城市都面臨相同的問題,理想的解決辦法應該是從政府調整行業管理政策、降低出租行業的運營成本入手。因為現行的管理是將出租行業作為一個特許經營的方式進行,政府通過確定出租公司及車輛號牌的方式,實行這一公用事業的管控。但因為出租車公司這一層級的存在,不僅極大抬高了車主和司機的成本,也增加了有關部門權力尋租的可能。通過完善資格審查、註冊監管,完全可以實現由主管部門直接管控出租車車主。如此一來,增加出租車數量的條件已具備,“黑的”氾濫的市場基礎就會消失;同時,降低出租車的收費也可惠及市民,進而影響其對出行方式的考慮,推動解決交通擁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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