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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單牽出千萬元藥品大案 藥販用醫保漏洞獲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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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醫保騙來的藥品流向天目山、虹橋等民營醫療機構

    發展一些患者利用醫保卡購買藥品,然後進行集中收購,最後將收購的藥品加價賣給醫療機構……

    這一切的內幕,就被一張小小的送貨單牽出。

    昨天,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吳荔明團夥涉嫌非法經營藥品案進行“解剖”。據介紹,現已查明該團夥涉嫌非法經營藥品金額1000余萬元,犯罪嫌疑人吳荔明等四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已移交西湖區檢察院,近期將提起公訴。

    【案件】

    從包頭某公司進的藥

    為何蓋著安徽某公司的章

    案件的發現要從2010年11月説起。

    當時,杭州市藥監局稽查支隊的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杭州天目山醫院使用的嗎替麥考酚酯(羅氏公司生産的腎移植後抗排斥用藥,商品名為驍悉)來源可疑。因為在眾多送貨單中有一張非常特別,明明銷售單位寫的是包頭京華公司,但公章蓋的卻是安徽華源公司。

    與驍悉同時銷售到天目山醫院的藥品還有普樂可復、新山地明等進口藥品,均為病人腎移植後抗排斥用藥。所幸經過檢驗鑒定,涉案的藥品都是真藥。

    為何從包頭某公司進的藥,蓋的卻是安徽某公司的章?

    執法人員從天目山醫院當時正在使用的批號為SH0451的驍悉入手,對其供應鏈展開調查。

    “根據生産單位羅氏公司的協查,他們跟包頭京華和安徽華源兩家公司沒有相關業務往來,而且他們生産的這個批號的驍悉都從正常渠道流入浙江省內的終端使用環節。”杭州市藥監局稽查支隊副支隊長湯建明説。

    已經到了消費者手中的藥品,怎麼又去了醫藥公司,而且還被再次銷售到天目山醫院呢?

    執法人員開始把目光聚焦到售藥的業務員身上。

    經調查,實際與天目山醫院聯絡業務的銷售人員為吳荔明(男,福建莆田人),他在向醫院提供了包頭京華和安徽華源兩家公司的相關資料後,在短短幾個月內向天目山醫院銷售藥品金額高達數百萬元。而且他提供的同批號藥品無合法來源,中間就是借助外地的兩家公司以挂靠過票名義向杭州銷售某些藥品。實質就是無證經營藥品。

    藥品流向

    天目山、虹橋等民營醫院

    然而,涉案的藥品如此之多,吳荔明又是從何途徑得來?

    執法人員作出一個大膽推測,這些藥品是否通過病人從醫院配出再次銷售?這裡面是否存在一個更大的利益鏈?於是,藥監部門啟動了與公安聯合打擊機制,開展更加深入調查。

    隨後,專案組輾轉安徽、山東等多地,證實協助吳荔明非法經營藥品的同夥還有夏某、溫某等人。而主要向吳荔明長期提供藥品的為濟南的腎病移植病人張某,在執法人員抓獲他時,他家中還查獲了大量吳荔明所經營的驍悉等藥品。據張某交代,他提供的大部分藥品均為腎移植的病友從醫院配取後轉賣給他,他再賣給吳荔明。

    同時,執法人員在杭州市醫保局的支持配合下,深入杭州有關醫院、門診部調查、排查一些服用此類藥品的病人,並鎖定重點調查目標。現已查明患者吳某(女,杭州人,已被取保候審),先後用自己的醫保卡配得或向其他享受醫保政策的病友購買10余萬元驍悉等藥品,然後銷售給吳荔明。

    至此,吳荔明銷售大量藥品的來源清晰。除了天目山醫院,吳荔明還向杭州的虹橋醫院、錢江醫院等多家醫療機構銷售此類藥品,涉案金額高達1000萬元。

    【縱深】

    參保人員利用醫保漏洞獲利

    為何藥販子現象會屢禁不止?

    “這裡涉及一條利益鏈,只要利益鏈缺乏監管與嚴懲機制,藥販子現象就難禁。”業內人士分析,從利用醫保套現的病人,到賺取差價的藥販子,再到不受藥品集中招標機制制約的民營醫療機構,有利可圖的三方的存在,導致藥販子現象屢禁不止。

    濟南的張某和杭州的吳某,利用醫保卡配藥,然後通過轉賣藥品套現,對於類似的病患,正規醫院內的相關負責人也是十分頭疼。

    杭州市三醫院醫保辦主任陳品芳説:“對於慢性病、腫瘤等規定病種的患者,為了方便他們,最多一次可以配一個月的藥量。但偏偏各家醫院之間的醫保又不聯網,所以不少騙保病人利用這個漏洞,在一家醫院配了藥後,再去別家醫院配藥,這樣就有多餘的藥拿來賣掉套現。”

    為了加強控制,市三醫院要求臨床醫護人員必須仔細看患者的病歷是否書寫得完整、核對患者的醫保證歷號、查看醫院的歷史記錄等措施。

    藥販子等違法成本低廉

    藥販子們經常在醫院、藥店、小區等病患們容易看見的場所粘貼小廣告,但除了聯絡方式外很難找到藥販子本人。而他們的交易又經常在街頭巷尾等比較隱秘的地方進行,做一單生意換一個地方,想要抓到他們存在一定難度。

    同時,非法經營藥品成本的低廉,也讓藥販子和參保人員膽大妄為。

    “藥品銷售應當經過行政管理部門的特許,藥販子們的行為以及有些參保人員利用醫保套現的作法都屬於非法經營行為,這些人只會受到藥監或是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的李慧律師説,除非是涉案金額、藥品數量或是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面臨刑事處罰,“對個人而言,非法經營額達到5萬或是違法所得達到1萬,就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5倍違法所得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則會被判處5—15年的有期徒刑和1—5倍違法所得的罰款。”

    民營醫療機構缺乏監管舉措

    杭州某三甲綜合性醫院藥劑科主任介紹,公立醫院的藥品採購,都要通過浙江省衛生廳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心,在該中心審定的目錄中,再由醫院自行選擇供應商,並且雙方不需要見面,院方只需在網上直接下單,供應商就會立即配送發貨。

    但衛生行政部門對民營醫療機構的藥品採購方式沒有硬性規定,他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尋找供應商。

    “不排除民營醫療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不正規途徑採購低廉藥品。”業內人士表示,醫保病人、藥販子和民營醫療機構三方獲得的利益,其實都是國家的錢,説穿了也是普通老百姓的錢。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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