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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再起風雲 被告或做假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聲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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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秦星在看守所內救人立功一事,被救人周蘭蘭現身表明,此事並沒發生在自己身上。2月21日,周蘭蘭(左)查看所謂的現場圖片,並陪同唐娟住在小賓館裏。 記者 李丹 攝

    事發(2006年10月-12月)

    年僅11歲的樂樂慘遭強暴,隨後又被拐騙至休閒中心賣淫。

    短短3個月內,她被迫賣淫100多次。

    一審(2008年6月6日)

    一審判決:秦星犯組織和強迫賣淫罪,周軍輝犯組織和強迫賣淫罪、強姦罪,二人均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再審(2009年2月11日)

    2009年1月,唐娟認為所有人都該判死刑,被告人亦提起上訴。2月,法院重審後,再次做出判決:維持原判。判決後,此案因為證據不足被高院發回重審。

    重審(2010年12月23日)

    此案再次開庭。唐娟請求法院判令7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4萬元,並請求判處7被告死刑。

    184萬元索賠,包括樂樂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

    主角:樂樂

    11歲前,她天真爛漫,笑容總挂在臉上,喜歡畫畫,愛彈琴。

    11歲後,她沉默寡言,不再畫畫,經常嘆氣,總在噩夢中驚醒。

    她叫樂樂。她和她的母親,等這場判決,已等了將近6年。

    ■記者 黃海文

    備受關注的“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于21日上午9時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2006年10月,時年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被不法團夥強制賣淫並遭受輪姦案正式進入法律程序(詳見本報2010年12月24日A15版和2012年2月21日A07版),至今已經近6年,先後歷經1次審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發回重審,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時間跨度極為罕見。

    而本次開庭重審更出人意料,不僅7名犯罪嫌疑人再次集體翻供,而且竟爆出原告律師指稱羈押嫌疑人秦星的冷水灘看守所為秦星出具虛假“立功”證明,企圖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逃避死刑的懲罰。

    此案目前仍在審理當中。

  庭審現場

  公訴人指斥犯罪嫌疑人

  “以抵賴逃避法律責任”

    庭審從21日上午9時開始,直到下午4時結束。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派遣朱敏擔任該案公訴人。朱敏陳述了秦星、周軍輝、陳剛等7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他們上訴的理由後,指出:“被告企圖以抵賴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其上訴理由不成立”。7被告係團夥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惡劣、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之嚴重令人髮指,要求法院依法重判。

    原告樂樂的委託代理人、三湘華聲法援團甘元春律師和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益華律師,對(2010)永中刑一初第55號判決提出抗訴理由:“被告陳剛是這起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的主犯,他是首要分子,是‘柳情緣’這一淫窟的老闆,中院將他列為第三被告人,判處其無期徒刑,屬典型的量刑畸輕,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是量刑過輕,現有證據證明劉潤是陳剛、秦星、秦軍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打手;他夥同4人以最殘忍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輪姦、暴力、脅迫、醉酒等手段,手段之殘暴,在全國罕見,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是重罪輕判,秦斌在犯罪時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灌酒,犯罪後潛逃時間最久,被捕後拒不認罪,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蔣軍軍身犯數罪且均是暴力犯罪,同時也是累犯,應依法判處死刑,中院判其無期徒刑屬重罪輕判。”

    除此以外,甘元春與胡益華律師還就原判民事賠償20萬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7被告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45011元。

  7名被告再次集體翻供

  庭審爆出看守所涉嫌做假證

    整個庭審中,秦星等7被告始終昂著頭,除秦星外,陳剛等6人均不時露出微笑。

    被害人樂樂沒有出庭,她母親唐娟(化名)因怕她受不了刺激,沒有告訴她開庭的事情。

    整個庭審過程,唐娟一直在不停地流淚。

    與第三次開庭一樣,7被告均對曾在公安局、檢察院偵查、復核案件期間和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所陳述的案情都提出否認,再一次出現集體翻供。尤其是被告秦星,其訴訟代理人稱,秦星在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關押期間,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被秦星救下,秦有立功表現,請求法院給予量刑考慮。

    原告律師胡益華駁斥:“冷水灘看守所及其幹警出具的是虛假立功材料,嚴重影響了案件審理,其出具偽證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請求法庭核實。”

    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及其幹警為何涉嫌為一、二審判決的死刑犯秦星做偽證?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被告秦星向法庭出具的立功證明材料有3份:一份是冷水灘區看守所出具的《關於報請對在押人員秦星依法從寬處理的報告》,報告陳述:“2007年6月12日下午5時40分左右,秦星和汪婷發現周蘭蘭用一件囚衣一頭挂在放風場的鋼網上,一頭套住自己的脖子,雙腳已離地,正在實施自殺,她倆立即上前制止了周蘭蘭的自殺行為……”這份報告蓋有冷水灘公安局的印戳;另一份是值班幹警唐愛國證明秦星和汪婷救人立功的陳述材料;第三份是13名同押人員簽字證明秦星和汪婷救人的“事實”。

    庭審結束後,唐娟向記者出具了法院查實“秦星立功”是偽證的材料——《(2010)永中刑初一字第55號判決書》,該判決書記錄:“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監控錄像(指冷水灘看守所)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指冷水灘看守所)不具備上吊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有悖于相關法律規定……”

  場外調查

  “被自殺”婦女否認自殺

  稱秦星立功是偽證

    21日下午,記者設法找到了“秦星立功”事件的關鍵人周蘭蘭。

    現年48歲的周蘭蘭係冷水灘區上嶺橋鎮農婦,因為兒子在某醫院治療中導致癱瘓,她一直為這起醫療糾紛上訴,被當地有關部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07年5月22日關進冷水灘看守所。

    周蘭蘭告訴記者:“我兒子的冤情沒洗清,我為什麼自殺?我與秦星關押在一起期間,我從沒有過自殺的念頭,更沒有這種行為。秦星和汪婷立功救我,純粹是偽造的!檢察院和法院找我調查時,我都這麼説的。”

    既然當事人周蘭蘭否認自殺,那麼秦星和汪婷立功救人的虛假證明是如何炮製出來的呢?這中間是否存在幕後交易?法庭出於慎重考慮,沒有採信有關方面出具的立功證明。

  6年1判3重審究竟説明了什麼?

    此案從2006年10月起正式進入法律程序,至今已經近6年,先後歷經1次審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發回重審,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時間跨度極為罕見。難道這一次次審判是為了追求最準確的法律量刑嗎?

    此前,《新民週刊》披露:該案7名被告在當地有著一張複雜的權力、關係交織的網絡,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何頻是柳情緣休閒中心老闆陳剛的同學兼鐵哥們,該案案發後調到接裏橋派出所任職;而秦星的哥哥秦愛群係原零陵區公安分局政委,後調任永州市公安局;何頻與秦愛群又是翁婿關係;還有人稱,秦星的姨父在永州市檢察院當領導。冷水灘區看守所出具的立功證明,是否屬實令業內人士頗為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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