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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生因檢出乙肝攜帶遭淘汰 訴醫院侵犯隱私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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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西安1月12日消息 (記者 韋雪)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0年,陜西西安某大學畢業生李豐(化名)在參加陜西省公務員考試時,因體檢環節被檢測出“乙肝攜帶”而無緣報考職位,他以隱私權被侵犯為由將西安市第九人民醫院等兩家醫院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考公務員總分第二 檢出乙肝攜帶遭淘汰

  昨天上午,持續了將近四個小時的二審並沒有當庭作出判決。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的李豐一直和代理律師進行溝通。他説,對於案件日後的發展自己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李豐:現在應該説是很平淡的看待這個事情,我覺得既然走法律程序了,就讓法院來審判。如果法院審判是合理的,程序是合法的,我願意接受這個結果。如果是我認為不公正,我就接著申訴,接著走法律程序。

  在2010年陜西省公務員考試中,報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的李豐,以筆試、面試總分第二的成績進入了體檢環節。但西安市公務員局最終以李豐“乙肝檢測第二項和第五項為陽性,會傳染給其他人,不適合過群體生活”為由,取消了李豐的錄取資格。

  國內第一起涉及公務員考試索賠案件

  之後,李豐認為兩家體檢醫院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對西安市第九人民醫院等醫院提起了訴訟。這起糾紛,成為了國內第一起涉及公務員考試的索賠案件。李豐的代理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張麥昌説,一審時他們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三點:

  張麥昌:確認被告醫院侵犯了被告的人格權,具體來説就是隱私權,以及平等就業權;第二就是要求賠償物質損失一萬塊錢,精神損失10萬塊錢;第三就是請求對方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代理律師稱未侵犯原告隱私權

  除了取消了賠償物質損失的訴求之外,李豐在二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變化。對於是否侵犯隱私權問題,原被告雙方一直從一審爭論到了二審。被告代理人之一、西安臻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耀斌認為,醫院的做法並沒有侵犯原告的隱私權。

  張耀斌:操作侵犯隱私權一般指的是,你把它的隱私向不相關的人員或向大眾公佈了。而這個不是侵犯隱私權,是正常的。公務員的錄用體檢手冊上面有規定,體檢表應當由招錄機關統一管理,通知考生體檢結果,招錄機關應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招錄機關是公務員局,既然是要由他來統一管理,醫院肯定是要把結果交給他。

  原告律師稱檢測乙肝規定早已被廢止

  但在原告代理律師張麥昌看來,醫院與公務員局之間的受託關係並不能成為體檢醫院推脫責任的藉口:

  張麥昌:醫院認為他們是一種受託行為,所以這種責任不應該由他們承擔,我們認為,受託行為也必須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受託行為,責任才能有委託人承擔。非委託人不承擔。

  此外,原被告雙方對於醫院檢測乙肝的法律依據也有不同的理解,醫院方面認為他們體檢依據的是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而原告代理人張麥昌則認為這一規定早被廢止:

  張麥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應該已經廢止,因為後面有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還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就業體檢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通知》這些都已經明確規定了不能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當事人:歧視是一堵墻 敗訴將繼續上訴

  這次庭審,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沒有當庭作出判決,李豐能否維權成功依舊不得而知。打了一年半的官司,李豐坦言,這場糾紛讓自己身心俱疲,但他仍舊表示,如果二審敗訴,他還會接著上訴:

  李豐:歧視是一堵墻,可能一個機構、我一個個人、一個團體他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有更多的人能參與到這個(反歧視)中來,然後大家一起去反對這個歧視,儘管我本人不是真正的乙肝攜帶者,但我不希望這樣的歧視再發生。

熱詞:

  • 李豐
  • 乙肝攜帶
  • 考生
  • 受託關係
  • 被告醫院
  • 醫院方面
  • 乙肝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