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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索賠第一案今日二審 考生訴醫院侵犯隱私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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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1月11日消息 (記者 韋雪)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陜西西安某大學畢業生李豐(化名),在參加2010年陜西省公務員考試時,因體檢環節被檢測出“乙肝攜帶”而無緣報考職位、李豐事後認為,體檢的醫院西安市第九人民醫院等兩家醫院侵犯隱私權,而將他們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被媒體稱為“國考索賠第一案”。最終一審法院並沒有支持李豐的訴求。一審敗訴之後,李豐提起上訴。

  今天上午,二審案件將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李豐:官司打到現在已經一年半了,我本人原來也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就已經覺得很累,何況那些不學法律的人。

  李豐學了四年法律,他沒想到,在現實中遭遇的第一起訴訟是為自己維權。在2010年陜西省公務員考試中,報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的李豐,以筆試、面試總分第二名的成績進入了體檢環節。但在西安市第九人民醫院進行的體檢結果並不令人滿意。

  李豐:當時在網上公佈的合格的人員,沒有公佈的就是需要重新體檢的,我們就申請重新體檢。

  此時並不明白自己身體有何狀況的李豐,依然沒有通過復檢。

  李豐:當時的結果就是乙肝的第五項為加減號,就是他們所説的陰陽性。

  西安市公務員局最終以李豐“乙肝檢測第二項和第五項陽性,會傳染給其他人,不適合過群體生活”為由,取消了李豐的錄取資格。李豐隨即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西安市公務員局對李豐做出的體檢不合格的決定。但西安市政府最終決定維持公務員局的行政行為。

  之後,李豐又對兩家體檢醫院提以提起了訴訟,成為第一起涉及公務員考試的索賠案件。

  李豐:2010年2月份國家三部委衛生部、人力部和教育部聯合聲明,任何機關、醫院不準在入學或入職的時候體檢乙肝,就是説乙肝是不允許體檢,但是這個醫院就直接違反了這個規定。

  李豐的代理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張麥昌説,一審時他們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三點。

  張麥昌:確認被告醫院侵犯了被告的人格權,具體來説就是隱私權,以及平等就業權,第二就是要求賠償物質損失一萬塊錢,精神損失10萬塊錢,第三就是請求對方承擔訴訟費用。

  而被告代理人之一、西安臻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耀斌則認為,醫院的做法並沒有侵犯原告的隱私權。

  張耀斌:操作侵犯隱私權一般指的是,你把它的隱私向不相關的人員或向大眾公佈了,這個呢法律規定是讓公務員局來統一管理,這個不是侵犯隱私權,這個是正常的。公務員的錄用體檢手冊這上面有規定,體檢表應當由招錄機關統一管理,通知考生體檢結果,招錄機關應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那麼招錄機關是公務員局嘛,既然是要由他來統一管理,我們醫院肯定是要把結果交給他。

  在張麥昌律師看來,醫院與公務員局之間的受託關係並不能成為體檢醫院推脫責任的藉口。

  張麥昌:雖然是受託,但是受託的事物必須是合法的,你受託的事物如果是合法的,那就是委託人的責任,如果不合法,委託人有責任,你也有責任。

  張麥昌律師還強調,個人身體信息應該屬於個人隱私範疇。

  張麥昌:身體的信息、健康狀況,包括是不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屬於個人隱私,本人同意你去檢測,當然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在本案當中,本人不同意,同時國家有明文規定,不允許檢測血清血指標,應該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

  但是,李豐的訴訟請求最終被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駁回。碑林區人民法院認為,兩被告與西安市公務員局構成了合同關係,兩被告按照合同項目進行體檢,且體檢項目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也沒有將體檢結果向無關人員傳播,因此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李豐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説之所以選擇上訴,因為案件涉及的其實並非只他一人。

  李豐:我覺得這個案件不僅牽扯到我一個人,就是當時我們一塊的就有五個人都是因為乙肝,還有更多沒有被暴露出來的,一定要讓這种醫院受到懲罰,因為他違規做一件事情可能會改變一個人的命運,不只是一個人,可能是成千上萬人。

  西安中院將如何裁決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中國廣播網和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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