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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引爆化糞池 炸傷兒童引官司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3: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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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顏斐)去年除夕,7歲的樂樂(化名)在父親葉先生的帶領下在小區燃放煙花,後被引爆的化糞池炸傷。認為物業公司和街道辦事處未盡到注意管理的義務,葉先生將二者一併告上法庭,索賠12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物業公司需對樂樂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000余元。

  2011年2月2日晚,葉先生和樂樂在小區樓門口正對的小道上燃放煙花,導致距離其一米左右的化糞池發生爆炸,造成樂樂受傷。後葉先生起訴到法院。

  物業公司辯稱,公司已盡到警示、告知、阻止責任,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葉先生監管不力造成的。街道辦事處也稱,單位已經盡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盡到了責任。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街道辦事處在此事件中無過錯。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化糞池內的沼氣濃度在安全範圍之內,未排除化糞池內的沼氣遇明火發生爆炸導致他人人身、財産受損的安全隱患。樂樂的父親帶樂樂在非政府指定的燃放點燃放煙花,致化糞池中的沼氣發生爆炸,未盡到合理的監護職責。一審法院據此判令物業公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樂樂的父親承擔次要責任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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