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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來寵物狗管理不善咬傷女童 法院判承擔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0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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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烏魯木齊12月18日電 (張艷 李江華) 家住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六師芳草湖農場的張某怎麼也沒想到,一隻拾來的寵物狗,由於管理不善,咬傷女童給他招惹了一場官司。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不久前,張某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隻名貴寵物狗,由於小狗非常乖巧,遂將其帶回家精心照料,同時登報尋找失主。一日,張某牽著這只狗外出散步,遇見領著10歲的女兒玩耍的夏某。於是,兩人聊起天來,未顧及到小孩,使得夏某女兒的臉被狗咬傷,花去醫療費人民幣800元,臉上也留下了疤痕。

  事後,夏某要求張某承擔其女兒的800元醫療費,並賠償其女兒臉部被狗咬傷留下疤痕造成的精神損害。張某以夏某自己未照顧好女兒為由,拒絕了夏某的請求。於是,夏某就將張某告上了法庭。

  新疆兵團農六師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張某作為狗的管理人對於狗所造成對夏某的女兒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夏某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應當照看好女兒,對女兒被狗咬傷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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