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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佈救助行為保護條例 被指對誣陷者處罰輕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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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前日,深圳市法制辦向社會公佈《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詳見本報11月29日A13版《誣陷救助人責令公開賠禮道歉》報道)。昨日,這一條例在深圳引發熱議,坊間幾乎一片叫好聲,並呼籲推廣至全國。但也有不少市民對“‘重大過失’如何界定”、“誣陷救助人的罰責是否過輕?”,以及“救助過程中造成傷害由誰‘埋單’?”等問題提出質疑。

  市人大代表

  “完善立法

  呵護善良與正義”

  事實上,此次深圳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非倉促而為。由於外界對“見義勇為值不值”的困惑和疑問日漸增大,去年以來,深圳也發生了老人在小區摔倒,卻因無人扶起而死的慘劇,因此早在今年年初的深圳市第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深圳知名市人大代表肖幼美就建議制定這一條例,呼籲為好心人免責。隨後,該條例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遭遇不但影響到見義勇為者個人利益,而且還造成社會上許多人社會安全感的缺乏,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變這一社會現象。”肖幼美認為,當道德無法調整一種現象,而且這種現象又亟待解決時,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門要起到引導作用,即實現道德法律化。

  “見義勇為是一種風險極大的道義行為,完善立法不但能夠終止社會上‘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給民眾的善良與正義以呵護。”肖幼美説。而這一條例一齣街也當即引來市民廣泛支持,“讚一個”、“給力”、“早該出臺了”和“乾杯”等字眼在微博評論上隨處可見,許多深圳以外地區的網友則希望深圳試行成功後,能儘快推廣到全國。

  網友

  被救助人受傷害該由誰埋單?

  不過,也有不少市民對條例的操作性提出了質疑。“條例規定,除存在重大過失,救助人對救助行為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真的出現重大過失,那救助人要承擔什麼程度的責任?又或者過失雖然不重大,卻也造成一定傷害,那被救助人的傷害又該由誰埋單?”網友“蝸牛寶寶”説。

  而在條例擬規定的“被救助人認為救助人存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後果,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也有網友提出,難以實現舉證。“危機時刻,被救者家屬未必在身邊,自己也可能是暈的,這怎麼可能留有證據?”

  此外,對於被救助人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誣陷救助人的責罰,一些市民認為,除了涉嫌詐騙的和涉嫌犯罪的是罰款、刑拘等處理,其他懲罰僅僅是“責令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力度有點低。

  ■專家觀點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

  單純立“好人法”,可能剝奪被救助人權利

  深圳此次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也引起一些專家的注意。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表示,深圳進行類似于“好人法”的地方立法,出發點和本意很好,但條例中規定的內容,其實在我國的民法等相關法律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並可以找到,“法律本身就是鼓勵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行為的”。

  彭宇案不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

  邱鷺風舉例説,我國法律上的無因管理制度的一大價值就是鼓勵他人做好事,當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遭受了損失,可以向受益的被救助人請求補償。而同時,法律還規定,如果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因為不夠謹慎等原因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實行損益相抵的規則,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另外,《侵權責任法》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實施的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向侵權行為人索賠,這就使得英雄不至於流血又流淚。“我們國家的侵權責任法,是只有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過失才承擔責任的。”

  “正因為我國民法等相關法律已經非常完善,目前出現的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等案件中,往往不涉及到法律上的問題。”邱鷺風表示,這些案件並不是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不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

  “這些案件實際上涉及的是事實問題,如果在這些案件中,能夠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不會産生太多的爭議。譬如被救助人説扶他起來的救助人撞了他,就要提供車子與他的身體有實際接觸的證據,被救助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據,救助人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那些因為無法確定救助人的車子到底有沒有碰到被救助人,就判決救助人承擔責任的判決是非常荒謬。”

  “做好事也應盡到必要的謹慎義務”

  邱鷺風還表示,在我國法律上,原告和被告都有基本的權利。單純地立“好人法”可能造成被救助人的權利被剝奪。“我們鼓勵互助,鼓勵見義勇為,但是也常説好心要做好事,好心不能做壞事。譬如一個人好心搭另一個人一同乘車,不能説因為我是做好事,就可以不顧交通規則亂開車吧?如果不顧交通規則亂開車,造成撞車,仍然要負賠償責任。法律鼓勵大家做好事,但同時也要求公民盡到必要的謹慎義務。”

  邱鷺風認為,實際上地方立法去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內容不太合適,還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邱鷺風建議,與其去立法,不如培訓法官,並嚴格司法監督,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在涉及到見義勇為、救助等行為時,除非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否則一定要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被救助人自己不能舉證,就應該自己承擔責任,“一旦在監督時發現沒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就堅決採用發回重審等方式進行監督。”

  專題采寫 見習記者 張仁望

  南方日報記者 張瑋

  專題統籌 南方日報記者 張瑋

熱詞:

  • 救助行為
  • 條例
  • 好人法
  • 誣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