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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規定助人行為免責 誣陷救助人將被懲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9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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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昨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路上見到有老人跌倒,你是扶還是不扶?”“助人行為是否應該享受免責保護?”記者昨日獲悉,為弘揚助人為樂美德,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市法制辦和市綜治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聯合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條例》)。

  昨日,該《條例》開始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記者了解到,專門制定救助行為保護法規,這在全國還是首例。記者看到,在擬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包括助人行為社會鼓勵制度、助人行為免責制度、助人者受幫助制度等,而作為其中最大亮點, 《條例》規定助人行為原則上將被免責,並由被救助人承擔舉證責任,這都將極大地解決社會熱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後顧之憂”。

  立法背景

  彌補制度缺失

  鼓勵互助互愛

  據了解,深圳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但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周成新認為,《見義勇為條例》獎勵和保護的行為主要是同違反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行為,但該條例沒有涉及在他人遇到事故危險時好心幫助行為的保護免責問題。

  制定“助人行為免責保護條例”可以彌補這方面的制度缺失,鼓勵人們互助互愛。

  《條例》亮點掃描

  1

    關鍵詞:免責

  助人行為原則上將被免責

  《條例》首先確立了助人行為免責的原則,根據條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除存在重大過失,對救助行為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這可以看成是條例的核心內容,其立法目的是讓市民在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深圳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張健説。

  2

  關鍵詞:歪曲事實

  隱瞞歪曲真相須賠禮道歉

  《條例》也對歪曲事實真相的被救助人規定了相應的懲戒措施。根據《條例》,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向有關機關投訴的,有關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悔過、公開賠禮道歉;涉嫌詐騙的,由警方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關鍵詞:後續援助

  施救者享受系列後續援助

  《條例》還規定了對救助者實施一系列的後續援助,以解決施救的後顧之憂。

  醫療:

  救人受傷享工傷待遇

  比如,在醫療費方面,《條例》規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於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於職工的,其醫療費、喪葬費由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承擔。

  救助人因救助行為死亡的撫恤金或者致殘的慰問金,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支付。

  法援:

  被起訴可申請法援

  在法律援助方面,《條例》規定因救助行為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慰問制度:

  市政府派人慰問救助人

  市政府將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損害的,安排人員對救助人或者其家屬進行慰問。

  鼓勵證人:

  證人“挺身而出”有獎勵

  對於救助糾紛,《條例》還鼓勵社會證人的“挺身而出”。

  根據規定,救助人與被救助人就救助行為發生爭議時,為救助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會應當予以物質獎勵。

  4

  關鍵詞: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應由被救者承擔

  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誰負有舉證責任?在這個具有爭議性的話題上,《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後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救助人主張的事實,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周成新認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機關不能證明救助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就應認定救助人對救助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救助人負有證明不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的舉證責任,在實施救助時必然會增添顧慮。

  市民説法:

  讚

  法律空白是人情冷漠的根源

  “這個《條例》真是太及時了,也太必要了,我舉雙手贊成!”公務員劉先生對記者表示“這方面的立法一直都是空白,這也是社會人情越來越冷漠的根源之一,小悅悅事件就是對這個法律空白的諷刺。”記者採訪發現,與劉先生一樣,對於《條例》大部分市民都是持肯定態度。

  “我可不想今後幫助個路人還要拍照片、拍視頻的,那樣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只會越來越遠。”羅湖區公務員胡先生説,“在沒有任何‘裝備’的情況下遇上有困難的人,法律武器還是我們最有力的依靠。”

  在坂田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古小姐表示,“我不是不樂於做好事,但最怕的還是連累自己。”她告訴記者:“有一次在火車站廣場,我前方的一個老人突然摔倒,我見狀連忙上前將其扶起來,沒想到等她站起來後立即向我討要錢,並威脅如果我不給錢就會有大麻煩,我最後給了10元錢才算了事。”

  “助人免責的條款給了我們很大的信心,有了這塊‘免責金牌’,我遇到有需要的人還是會出手相助的!”古小姐説。

  彈

  救助人有重大過失誰來“埋單”

  對於《條例》的出臺,也有市民提出了疑問。“鼓勵樂於助人固然重要,但完全免責也不應該。”法律顧問馮先生説,“很多救助行為需要專業知識的技術,如果沒有掌握相應的救助技巧,或許會對被救助人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誰來為此‘埋單’?”

  馮先生還認為,政府在提倡樂於助人的同時,也應該提倡科學救助,“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火災、溺水等需要技術活的救助,最好還是先撥打120或報警,讓專業人士來救助,此時會救比敢救更重要,不要到頭來人沒救成,還將自己的命搭上。”

  張健律師則認為,在救助糾紛中,如果舉證責任只是由被救者單方面承擔,也不利於法律公平。“如果所謂的救助人確實存在重大過失,受害者又無法舉證,救助人就可以逍遙法外嗎?” (文字據廣州日報)

     【新聞導讀】

      深圳起草《助人行為保護條例》

      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現象不時見諸報端,而對誣陷者的處理雖然備受關注,卻往往不了了之。據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擬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

     【新聞評論】

      立法懲罰“誣賴救助人行為”宜早不宜遲

      自“南京彭宇案”以來,“救人反被訛”逐漸成了人們為“見義不為”辯護的依據,一起又一起“老人摔地無人扶”的新聞席捲而來。直至上個月,廣東佛山發生“小悅悅事件”後,我們開始驚呼人性的冷漠,一場對“見義勇為”、“道德冷漠”的討論達到了頂峰,人們紛紛呼籲拯救道德,法律界人士也提出用法律手段為見義勇為保駕護航。 

    【其他國家相關立法一覽】

   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以污衊罪論處。

   美國:

   美國是制定救助行為保護法比較早和比較全面的國家。在美國,保護救助行為的法律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其核心內容是規定在他人遇到危難的緊急情況下,無償提供救助的人給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損害,享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豁免權。

   歐洲:

   在歐洲一般是規定公眾具有救助義務,不履行救助義務的需承擔民事的甚至刑事的責任。對免除救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基本上採用民法中無因管理制度的處理辦法。

     (編輯:郭思宇)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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