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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泊爾質量門”,問題出在哪?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5日 07: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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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鬧得沸沸颺颺的蘇泊爾不銹鋼鍋具“質量門”事件有了最新進展。11月4日,中國五金製品協會召開媒體通氣會稱,衛生部正在對《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 9684—1988)等標準進行清理完善,新標准將于近期按程序公佈。

  之前,哈爾濱市工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81個型號的“蘇泊爾”不銹鋼器皿不合格,存在錳含量超標、鎳含量不達標的問題。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回應稱,所有相關産品,歷次均通過國家相關機構檢驗,檢測結果均合格。

  為什麼兩地的檢測結果不一致?蘇泊爾産品到底合不合格?産品質量標準怎麼定?

  蘇泊爾公司——

  分歧在於採用的檢測標準不同和對標準的理解差異

  針對哈爾濱市工商部門的檢測結果,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10月14日表示,針對本次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檢查涉及的全部産品,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再次送交國家日用金屬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10月13日出來的檢測結果是全部合格。

  兩個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何大相徑庭?蘇泊爾公司公共關係負責人張麗萍解釋,炊具的檢測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衛生安全方面,二是材質方面。在涉及不合格産品的衛生安全理化指標上,雙方沒有異議。而在材質方面,由於採用的檢測標準可能不同,對標準的理解差異,所以出現了不合格的現象。

  該負責人解釋,關於不銹鋼器皿材質方面的檢測標準,目前有1988年版和1992年版。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委託檢測的蘇泊爾不銹鋼系列産品,其檢測機構依據的是1988年頒布的國家《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而蘇泊爾于9月29日送交國家日用金屬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産品,其檢測依據的是1992年輕工業部頒布的行業推薦性標準——不銹鋼器皿標準,檢驗結果是全部合格的。

  蘇泊爾公司認為,1988年的國家《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規定:“各種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機械應選用奧氏體不銹鋼(1Cr18Ni9Ti,0Cr19Ni9,1Cr18Ni9)”,括弧中列出的三種牌號的不銹鋼板材是對“奧氏體不銹鋼”的舉例説明。此外,根據1992年基於1988年制訂的行業標準中,其中“規定材料應選用1Cr18Ni9Ti、0Cr19Ni9兩種材質或性能不低於這兩種材質的其他牌號”。“蘇泊爾”使用了國家承認標準牌號的奧氏體不銹鋼,生産的不銹鋼系列産品在材料認定上就應當被判合格。

  哈爾濱市工商局——

  按照現行有效的標準,81個型號的“蘇泊爾”産品不合格

  對於蘇泊爾有關1988年標準的解釋,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及其委託的檢測機構則認為,不銹鋼食具容器只能使用該標準括弧中列出的三種牌號的材質,否則就是不符合標準。

  另外,有關蘇泊爾提出符合1992年標準的説法,哈爾濱道外工商分局經檢一大隊副隊長吳寧説:“2008年年底開始檢查賣場內‘蘇泊爾’産品時,外包裝明示的執行標準是國家輕工業部的行業推薦性標準QB/T1622.1—11—1992,檢測機構依據蘇泊爾外包裝明示執行標準進行了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産品。”

  記者從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工商分局經檢一大隊了解到,從2008年末至今,道外工商分局經檢一大隊對“蘇泊爾”炊具進行了兩次檢查。在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9月8日的第一次檢查期間,執法人員多次對轄區內家樂福超市等4家大型連鎖商進行了抽檢,共送檢37個樣品,37種樣品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在2011年的第二次檢查中,道外工商分局經檢一大隊又將56個樣品送檢,質監部門檢測報告顯示,這些炊具存在質量問題。抽檢的存在問題的樣品是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生産的。

  據介紹,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于10月17日向哈爾濱道外工商分局提出了復檢申請。目前,復檢結果尚未出來。

  “這次提出復檢不是對81個型號的炊具全部提出復檢,而是對在2011年的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56個産品提出復檢申請。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對第一次檢查中查出問題的37個型號的炊具,未提出復檢申請,在當時,‘蘇泊爾’法定委託人承認了檢測結果,對檢測結果沒有提出疑義。”道外工商分局經檢一大隊隊長張傳義説。

  最新進展——

  新標准將于近期公佈,取消了對不銹鋼具體型號的規定

  就在事件陷入僵局之時,11月4日,中國五金製品協會召開媒體通氣會稱,針對近日爭議,中國五金製品協會請求政府部門對《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 9684—1988)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近日,正式收到衛生部《關於不銹鋼食具容器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

  中國五金製品協會常務副理事長石僧蘭表示,《復函》中透露,衛生部正在對《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 9684—1988)等標準進行清理完善。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食具容器》將於近期按程序公佈。修訂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食具容器》取消了對不銹鋼具體型號的規定。

  取消對不銹鋼具體型號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標準降低?國家日用金屬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主任畢智濤表示,發達國家早就取消了對型號的要求,對材質的要求不限,但産品在使用過程中不能夠析釋出對消費者人身有毒有害的物質,這才是最基本的要求。新標準中以衛生安全理化指標來衡量,取消了對型號的限定,這也是與發達國家的標準接軌。

  對於“蘇泊爾”事件中涉及的錳超標問題,畢智濤表示,錳含量的多少只是不同型號間的差異,只要符合衛生安全理化指標的産品就是合格的。從2010年衛生部公示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食具容器》(徵求意見稿)可以看出,五項理化指標對有害物質鉛、鉻、鎳、鎘、砷的遷移量作出了限量要求,但其中並不包括錳。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質量標準部處長王旭華指出,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如果有新標準發佈,則舊標准將被替代。而在新標準沒有發佈實施之前,應按照舊標準實行。如果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內容相重疊,國家標準替代行業標準。

熱詞:

  • 蘇泊爾
  • 質量門
  • 鎳含量
  • 不銹鋼板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