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圖文 >

見義勇為,經濟補償誰承擔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閱讀提示

  見義勇為,將有可觀的經濟補償了?

  日前,廣東省廣州市傳來訊息:見義勇為者,只要得到確認,未負傷人員,一次性獎勵500元—5萬元;負傷人員,5萬元—30萬元;犧牲人員遺屬,則可以拿到30萬—50萬元。這錢是獎勵,也是慰問撫恤;具體金額根據英勇程度、貢獻大小、傷殘程度定。  

  這是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透露的。內容來自廣州市委市政府將推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的措施》的徵求意見稿。獎勵、慰問和撫恤,將由市綜治辦組織有關部門及基金會進行。 

  一時間,見義勇為者的經濟補償問題再次擺上前臺。

  見義勇為受了傷,這錢該誰出?該出多少?

  廣州之外,又該咋辦呢?

  負傷義士度日艱難

  據悉,見義勇為事件,我國每年會發生上萬起,犧牲上百人,負傷兩千多人。在身負重傷、缺乏或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高額的治療費和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成了見義勇為者的沉重負擔,有的甚至不得不舉債治病維繫生存,苦不堪言。

  以雲南為例。2009年,該省對2002—2008年度涌現的1687名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情況做了一次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一多四少”的情況比較突出。

  一多,是説貧困的多。四少,是説評為烈士的少、獎金髮得少、獲得侵害人民事賠償的少、民營企業的見義勇為者享受撫恤福利等待遇少。

  榮譽獲得不易:在2002—2008年間,雲南省因見義勇為犧牲的139人中,被評為烈士的只有9人,佔犧牲總數的6.47%。由於沒有稱號,絕大多數犧牲者家庭得不到有關政策的照顧。

  資金支持更難:2002年—2008年間,昆明共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個人226人,頒發獎金179.3萬元,人均獎勵僅7933元。而保山、文山、臨滄3個州、市的人均獎勵不足3000元。甚至有的見義勇為者犧牲了,獎金還不到1萬元。

  情況令人痛心。英雄流了血,還得流下悲傷的淚。

  早在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秦希燕,就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制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法》的議案。他坦言,英雄流血再流淚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乃至獻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治療和撫恤。因此,制定一部全國性的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法,迫在眉睫。

  補償主體怎樣確定

  要想解決經濟補償問題,首先就要明確補償主體:誰應該為見義勇為的經濟補償埋單?

  讓侵害人出錢?有的地方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或傷殘的公民有權向侵害人提出民事賠償,侵害人應該承擔傷殘者的醫療費用。但是,在實際執行中,見義勇為者獲得侵害人民事賠償的極少。有的見義勇為行為,如救意外落水者等情況,並沒有侵害者;即使有侵害者,法院判決了,往往也遲遲得不到執行。

  讓受益人出錢?民法通則中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費用。” 可實際情況又較複雜。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莊建偉説:“很多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往往犧牲了自身之利益卻又無法使他人脫離困境,這往往無法使見義勇為者得到應有補償。”此外,多少費用算“必要”費用,模糊的表述阻礙了補償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尚無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更缺乏關於見義勇為申報、認定、補償等環節的程序性規定。同時,行政規章的效力層級低,地方性法規又出現執行不嚴等情況,缺乏法律責任追究機制,這一切都難以保證讓見義勇為者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莊建偉説。

  有人認為,在侵害人和受益人未進行賠償、補償的情況下,政府更應該承擔補償責任,用以鼓勵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氣。事實上,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對見義勇為進行物質獎勵。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周澤表示:“政府是見義勇為的間接受益人,但是在現行法律中,僅規定了侵害人的賠償責任與受益人的補償責任,而對見義勇為的政府補償責任卻未有嚴格規定,這是不合理的。見義勇為者可以從見義勇為基金或社會捐助中獲得少量救助,但是在缺失侵害人或侵害人無力賠償以及受益人補償不足等情況下,這些救助往往不夠。因此,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現象的發生,確立政府的補償責任便尤為重要。”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表示贊同,並且指出:“政府補償有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制定一套合理完善的見義勇為獎勵機制,二是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

  補償機制如何完善

  即使明確了政府的補償責任,在很多地方,補償經費的來源同樣是個問題。

  目前,許多地方採取了建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做法。但莊建偉指出,許多問題需要細化。

  比如,在基金來源上,並未明確規定資金的募集辦法,有的救濟基金不過是一張空頭支票;在基金的管理上,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不同的時間段內由不同機關管轄;在基金的使用上,許多地方政府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助,或者根本沒有,或者僅僅是一次性補助,但這些無益於根本改變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庭的貧困局面。

  “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那麼,所謂基金救濟機制也不過是紙上談兵。”莊建偉説。

  周澤認為,完善補償經費的運行機制,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是明確補償機關;二是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撥款的份額,並輔之以社會捐助與自身募集,完善國家補償資金鏈條;三是明確政府先行補償原則,即一旦見義勇為者遭受損害,先由國家通過見義勇為基金會或其它補償義務機關及時對其先行償付,再由國家代為行使追償權,去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或受益人的補償責任。

  有專家表示,應該有全國性的統一立法,厘清各級地方政府的職責,明確基金的籌集與發放。此外,明確見義勇為的法律定位、規範見義勇為的補償標準同樣重要。

  莊建偉指出:“應該給見義勇為一定的法律定位。這樣才好根據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根據見義勇為的事件情節、貢獻大小、損傷程度等,明確補償標準;然後各地方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情況,再制定相應的補償經費標準。”

  他表示,“另一方面,應細化現有法律中的補償條文,明確‘適當’、‘實際損失’、‘受益多少補償多少’等具體含義,推動見義勇為的補償標準化。”

  柳經緯表示:“對見義勇為者的合理補償,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要適當改變一次性補助的做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把見義勇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尤其是做好見義勇為相關法律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如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

熱詞:

  • 補償標準
  • 見義勇為者
  • 補償機制
  • 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