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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欲推“見死不救”立法 美國法律保護好心人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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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有法律僅規定醫生公務人員見死不救受罰,廣東有律師表示將推動立法

  小悅悅連被兩車碾壓,18路人見死不救引發全城熱議。無獨有偶,昨日《武漢晚報》報道了一個類似個案:武漢一名15歲學生扶起一被電瓶車撞傷的中年婦女,卻被傷者指認為肇事者。一邊是見人被撞路人視而不見,一邊是路人見義勇為反被冤枉。如果遇到類似被撞事件,讀者您是伸手救人?還是避之唯恐不及?

  如果救人,該怎麼救才能既幫到傷者,又保護了自己?對此,廣州市交警部門有關人士表示,最好的做法是先報警,再給予現場保護。有律師表示,見死不救本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但是目前有必要推動相關立法工作。

  見死不救是否要受懲罰?

  “有必要把道德上的問題上升到法律責任。”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近日持續關注小悅悅事件。

  朱永平表示,18個路人的漠視行為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只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朱律師提出,小悅悅事件或將推動“見死不救”相關立法工作。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包括醫生、警察、公務人員等在內的特定人群,如有見死不救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針對路人見死不救行為目前尚無法律規定要給予懲罰。”朱永平表示,他個人對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持謹慎態度,但是小悅悅這個案例可以拿到全國範圍來進行反思。“全國相關立法工作有個漫長過程,廣東省或廣州市可以先行一步,形成地方法規。先打頭炮,再形成全國性的法規。”

  據了解,根據美國某些州法律規定,一個人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有可能構成輕微的疏忽罪。朱永平向記者表示,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將在下個月成立,將把“對見死不救的行為進行研究和立法推動”。

  誣陷者能否付法律代價?

  做好人不成,反遭勒索。此類事件近年來層出不窮,讓好心人不免心冷冷。誣陷他人者,難道沒有法律可以來約束嗎?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委員會主任鐘聞東律師表示,誣陷他人者或被追究民事責任。“被誣陷者可以另案起訴,對造成名譽損害、精神損失的還可進行索賠。”

  助人行為又該如何推廣?

  “應該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引導公民實施助人行為。”鐘聞東律師認為,以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立法約束見死不救行為上有難度,真正執行起來也有難度。可以以立法的方式獎勵助人者,也是對助人行為的正面引導。

  醫生公務人員見死不救要受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佈《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明確規定,檢察人員遇到國家財産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美國有法律保護好心人

  對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時如出現失誤可在法律責任上獲得赦免

  為了能使幫助他人的美德和行為得到保護,做了好事不至於惹麻煩上身或被告上法庭,美國有一條法律專門用來保護好心人,這條法律叫做《好撒瑪利亞人法》。

  免除救人者後顧之憂

  “好撒瑪利亞人”指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的人,即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僅僅出於內心的道德要求無償對他人進行幫助的人。

  《好撒瑪利亞人法》是關於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的法律條文,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關的法律條款,有的叫《好撒瑪利亞人法》,有的稱《無償施救者保護法》。《好撒瑪利亞人法》對陌生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給予法律責任上的赦免。但是,這種情形必須是在緊急事件發生的現場,而且這種救助是無償的。

  該法原則上是重點保護醫療人員、警方、消防人員在緊急事件中,救助受傷人員時不必因搶救中出現的問題而承擔民事責任,除非上述人員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錯誤或是有意延誤。

  在美國,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的急救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急救訓練,對受傷的人沒有法律義務去做急救。但也有的州法律則規定,一個人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有可能構成輕微的疏忽罪。總的規則是,如果一個人受傷是在失去意識的情況下,陌生人可以不經過受傷人允許採取急救措施。如果一個人受傷但還有意識,陌生人在救助前必須經過受傷人的允許。

  滬深立法保護

  “活雷鋒”

  近日,深圳市將《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被通俗地理解為“好心人免責”,其中涉及的助人免責和助人免於起訴的相關條款尤其值得期待。據稱,《條例》將強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只要對方拿不出過硬的證據,就應認定救助者無責。

  今年10月底前,《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草案建議稿)將完成。該草案建議稿由上海市綜治辦會同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與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合作開展了上海市見義勇為立法課題研究。

  擔心變“東郭”不敢施援手?

  遇到有人受傷,你是否會上前給予幫助?一些受訪市民在表示會助人的同時,也擔心自己會變成東郭先生。而之前媒體報道的多起案例也讓他們在助人之前躊躇、猶豫。

  南京彭宇案:扶起跌倒老人反遭索賠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公共汽車站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並送其去醫院檢查。不想,受傷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脛骨骨折,要花費數萬元醫藥費後,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擔醫療費。被拒絕後,老人向南京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賠償各項損失13萬多元。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彭宇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雙方達成和解。

  天津“彭宇”案:駕車救人反承擔責任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許雲鶴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遇王老太在紅旗路上由西向東跨越中心護欄,後王老太倒地受傷。許雲鶴説,他立即停車,從翻出創可貼給老太包紮上,並撥打了120。

  王老太的説法與許雲鶴迥異。王説,她爬中心護欄時腿部被許的車撞到。天津市紅橋區法院判決,許雲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108606.34元。

  高中生扶傷者被指肇事者

  今年10月16日下午,一名女士在武漢市漢口民權路附近被電動車撞倒後,被一名15歲男孩扶起。女士咬定男孩為肇事者,而男孩表示,肇事的是前面一輛電動車,他在後面看到後才停車相助。

  男孩張某今年15歲,為某職業學校高一學生。張某向媒體表示,將被車撞倒的女士攙扶起來後,“當時,她還對我説謝謝你。警察一來,她卻一口咬定是我撞的。”傷者宋女士則稱是被張某碰撞所傷,導致左腿脛骨及腓骨骨折。

  警察教你如何救人

  “發現傷者立即報警也是救助”

  “如果發現有人受傷,第一時間應該報警,並在現場周圍做出保護性措施。”廣州市一名交警表示,如果發現有車禍發生,第一時間應該協助報警;如果發現有人受傷,應該先向傷者詢問,並立即撥打120和110。“不建議沒有經過急救培訓的路人動手搬動傷者,以免導致傷者傷情加重,也破壞了第一現場。”交警人士提出,因為普通市民對於急救措施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為了保護傷者,建議路人報警後協助保護現場。

  針對佛山發生的小悅悅事件,交警人士提出,路過的行人面對傷者如果擔心自己承擔責任,可以在不搬動小悅悅的前提下先幫忙做出一些保護性措施。“以這個案例為例,路人完全可以幫小悅悅做個三角牌或者警示牌,避免傷者再次受傷。”

責任編輯: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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