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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女兒非親生起訴離婚獲妻子精神賠償12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4日 02: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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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懷疑女兒並非自己親生,起訴要求和妻子離婚並賠償自己的損失,同時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妻子賠償丈夫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2萬元。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公佈並施行,根據其規定,丈夫李先生獲得了一筆補償款。

  結婚多年發現女兒非親生

  李先生今年33歲,是一名廚師。其妻子陳女士比他大3歲。2002年,二人經人介紹認識,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第二年9月,女兒小莉(化名)出生。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之後不久,李先生懷疑小莉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今年3月,李先生將妻子訴至昌平區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産,同時要求妻子賠償孩子的撫養費7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40萬元。

  面對丈夫的起訴,陳女士始終堅稱小莉就是李先生的親生女兒,於是,李先生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鑒定結論顯示,李先生並非小莉的生物學父親。對於這個結論,陳女士無言以對,同意離婚。

  但是,對於共同居住房屋的分割問題,二人爭執不下。這套房屋是陳女士2003年11月通過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的,總價款為19萬餘元。當時,陳女士支付了首付房款4萬餘元,向銀行貸款金額為15萬元,期限是19年,房産登記在陳女士名下。截至今年6月,李先生和陳女士夫婦二人共同還貸9萬餘元,尚有貸款餘額10萬餘元未償還。經專業機構評估,這套房産目前價值總額為105萬餘元。

  丈夫索精神賠償獲支持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准予離婚。同時由於陳女士在婚姻關係中存在較大過錯,孩子並非李先生親生,這一情況導致李先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並承擔了本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法院因此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損害以及返還撫養費的要求。

  案件中存在爭議的房屋,是陳女士于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首付款的,且房産登記在她的名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昌平法院認定該房産歸陳女士所有,但尚未還貸的部分應由陳女士負擔。另外,陳女士還應當補償李先生於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相對應房屋增值部分的價值,共計25萬餘元。

  近日,昌平區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陳女士支付李先生撫養費4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經濟損失25萬餘元,以上共計37萬餘元。

  晨報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郭思宇

熱詞:

  • 丈夫
  • 親生女兒
  • 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