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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女被剝奪繼承權 對生病父親生不養死不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0: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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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身為親生女兒,劉某卻在父親生病時從不看望,父親去世後甚至連葬禮都未參加。為此其母親吳女士將女兒起訴到法院,要求剝奪其繼承遺産的資格。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為劉某對父親的態度不但違法,也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判決支持吳女士的訴請。

  劉某是吳女士和劉先生的女兒。據法官了解,劉先生生前與吳女士單獨居住,平時由兒子照顧生活,劉先生身體非常不好,經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間均由兒子兒媳看護,女兒劉某從未前去探望,也不與父母聯絡。劉先生和吳女士曾在報紙上刊登尋人啟事,希望劉某回家看看父親,但直到劉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沒能見到女兒。女兒的行為讓吳女士非常傷心,丈夫去世後,吳女士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劉先生的遺産,並稱因劉某未盡贍養義務,強烈要求法院不要將劉先生的遺産分配給劉某。

  庭審中劉某表示,她知道父親生病住院,但不知道父親住院的醫院及病房號,無法去看望父親。父親去世時,她沒有在場,也沒有參加葬禮,葬禮是後來聽別人説的。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未對其父親盡到作為女兒應盡的贍養義務,若其平時關心照顧父親,理應知曉父親生病住院和死亡的情況。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劉某不清楚父親住院的醫院及病房號,連父親的葬禮都是後來聽別人説的,由此可見劉某未盡到贍養義務,對父親漠不關心。法庭認為,劉某不盡贍養義務情節嚴重,不僅違反了法律,也違背了傳統美德和社會倫理道德,故法庭最終認定,對於劉先生所留遺産劉某不應分得。

  ■法官釋法

  遺産繼承權

  可與表現挂鉤

  此案主審法官説,《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贍養能力和有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不分或少分。這一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只是對遺産分割的處理,更折射出了法律對於社會倫理、道德的尊重。法官稱,該案劉某作為女兒,本應繼承父親去世後的部分遺産,由於她未盡贍養父親的義務,所以不應分遺産。這部分遺産可由吳女士及其他子女繼承並分割。

責任編輯:朱心蕊

熱詞:

  • 劉某
  • 被繼承人
  • 贍養義務
  •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