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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告黃光裕僅討155元 稱為降低訴訟成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1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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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內幕交易案而身陷囹圄的黃光裕又在獄中面臨民事索賠。作為眾多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遭受損失的股民之一,李岩將黃光裕及其妻杜娟起訴到法院,索賠155元經濟損失及相應利息和印花稅。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因開庭後不久,原告便提出追加和變更訴訟請求,法院宣佈合議後再決定是否同意,故上午的庭審僅進行了半個小時便結束。

  獄中黃光裕被索民事賠償

  昨天上午,股民李岩在律師張遠忠的陪同下來到法庭。黃光裕因目前在北京團河監獄服刑,故委託律師出庭應訴,其妻杜鵑也沒有露面。記者注意到,被告方的四名代理律師中,有兩人曾作為黃光裕刑事案件中的代理律師。

  去年8月30日,黃光裕案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産2億元。其中因內幕交易罪獲刑9年,罰金6億元。其妻杜娟獲判緩刑,當庭獲釋。

  法院認定,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産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産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

  終審宣判後,股民李岩隨即向北京市二中院遞交了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夫婦賠償自己的損失。李岩起訴稱,他以每股10.39元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500股,總金額5195元,並於2007年6月15日將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賣出5040元,共損失155元。

  李岩認為,其善意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5元及相應利息、印花稅,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開庭後立即變更訴訟請求

  因黃光裕為香港籍公民,昨天開庭後,法官首先表示此案可以比照涉外民事程序審理,但雙方代理人均選擇適用國內法律來審理。

  之後,原告律師張遠忠就提出,原告有新的證據以及要變更訴訟請求。張遠忠説,由於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致使原告在2007年6月進行了不恰當交易,加大了交易成本,成本體現在佣金損失和印花稅損失,故追加佣金損失為98.15元,印花稅損失為147.23元。同時,還增加李岩的兩次交易,即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18日期間買賣股票的損失。

  黃光裕夫婦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方是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後提交證據以及追加訴訟請求的,因此對於原告追加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均不認可。對此原告方表示,他們提交的是新證據,可以在舉證期屆滿後提出。審判長隨即宣佈法庭要對是否准許原告追加訴訟請求進行合議,庭審到此,擇日開庭。

  晨報記者 顏斐

  庭審焦點

  為何立案僅索賠155元?

  庭審後,張遠忠告訴記者説,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將以可得利益損失來計算,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稅和利息之和。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約是幾十萬元。

  對於為何立案時僅索賠155元,張遠忠説,這是一種訴訟策略,先索賠155元而後分階段起訴可降低訴訟成本,對當事人有好處。他們有可能繼續追加或另外追訴股民的經濟損失。張遠忠説,目前還有幾十名股民在關注李岩的起訴,也準備由他代理起訴黃光裕。“但由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國內還缺少實踐經驗,這次沒有選擇集體訴訟的方式,而是以個人訴訟來試水。”張遠忠同時還是股民訴股市黑嘴汪建中一案的代理律師。張遠忠認為,此類案件是一個嘗試,將對在資本市場以內幕交易損害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進行警示。被告律師表示,因原告的訴訟請求還沒有明確,目前不便透露答辯意見。

責任編輯:朱心蕊

熱詞:

  • 黃光裕
  • 股民
  • 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