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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女兒非親生訴離婚 妻子拒不到庭被判敗訴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1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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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今天(5日)審結一起離婚案。因女方拒不到庭,法院根據男方提供的必要證據推定其與女兒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女方返還給男方為女兒墊付的撫養費2萬元,賠償男方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支付鑒定費3000元。據了解,此案是浙江省首例適用今年8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判決的婚姻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應華勇與被告徐海萍經人介紹認識後,于2003年1月6日在仙居縣步路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06年10月13日,徐海萍生下女兒應娟娟。今年6月14日應華勇向仙居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女兒應娟娟由應華勇撫養,由徐海萍支付撫養費。

  應華勇訴稱,他曾經發現徐海萍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一次吵架的時候,徐海萍還説女兒不是自己生的,為此應華勇當時就提出要做親子鑒定,但徐海萍沒有同意。

  6月16日,在沒有經過徐海萍同意和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應華勇的親戚委託了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司法鑒定所,對應華勇與應娟娟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鑒定。依據DNA檢驗結果,6月24日,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司法鑒定所作出了排除應華勇與應娟娟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係的鑒定結論。為此,應華勇於7月5日向法院變更和增加了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應娟娟由徐海萍撫養,由徐海萍返還以前的撫養費2.8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鑒定費3000元。

  7月11日,仙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但徐海萍沒有到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應華勇提供的親子鑒定結論證明了徐海萍所生女兒應娟娟與應華勇之間不存在親子血緣關係,而徐海萍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也沒有到庭應訴,為此法院推定應華勇與應娟娟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該事實致使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應華勇提出離婚請求,應予以支持。因徐海萍所生女兒應娟娟與應華勇之間不存在親子血緣關係,亦無其他法律上擬制的父女關係,故應華勇沒有撫養應娟娟的法定義務。因此應華勇請求應娟娟的監護人即徐海萍返還以前的撫養費正當,應予以支持。考慮到應娟娟的年齡、生活環境、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前期應華勇與徐海萍共同撫養等事實,返還的撫養費金額酌情確定為2萬元。

  法院還認為,徐海萍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的女兒與應華勇沒有親子血緣關係的事實,給應華勇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創傷,故應華勇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應予以支持,但其請求的1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明顯過高,酌情確定為1萬元。此外應華勇為親子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也應由徐海萍承擔。依照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仙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係化名) (張鑫偉)

  -法官説法-

  一方拒絕親子鑒定可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

  審判實踐中,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應當遵循嚴格的條件。這是因為,親子鑒定涉及到夫妻雙方及子女的人身、財産、名譽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可能損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傷害他們的感情。親子鑒定原則上應當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進行鑒定,法院一般不委託有關部門鑒定。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親子鑒定結論,往往還需要其他證據相佐證,進行綜合分析後才能認定。

  今年8月13日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陳琰

熱詞:

  • 華勇
  • 徐海萍
  • 離婚
  • 不正當男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