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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女方悄悄賣了房 男方訴“離婚協議”無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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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對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後購買的一套房産歸女方所有,然而辦完離婚手續後,男方卻發現,早在雙方協議離婚前,房子就已經被女方賣了。“房子都沒了,還簽什麼協議分什麼財産?!”男方憤憤不平,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並分割售房款。浦口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據了解,這種情況該院還是第一次遇到。協議是否有效,雙方律師爭議很大。

  男方與未婚女同居

  協議離婚約定房産歸女方

  王琴與張明磊結婚4年,育有一女。去年年底,王琴以自訴人的身份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張明磊重婚之罪。她訴稱,張明磊自2009年起一直跟未婚女子邵某有染,雙方為此事多次爭吵,感情不斷惡化。之後,張明磊索性與邵某租房同居,出入均以夫妻名義,還一起走親訪友。根據婚姻法和刑法,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都屬於重婚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王琴據此起訴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張明磊的刑事責任。

  浦口法院受理此案後組織了庭審,張明磊承認有婚外情,但否認有重婚行為。審理過程中,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並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歸王琴撫養,婚後購置的一套住房也歸王琴所有。隨後,王琴主動撤訴。雙方持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後才發現

  房子離婚前已被女方出售

  房子購買時間不長,雙方感情破裂之時,房子還未交付,也未辦理登記手續,因此,離婚時並不存在過戶問題。辦完離婚手續後,張明磊到房屋所在地看女兒,沒想到敲開門見到的是陌生人,他這才知道,王琴早就已經瞞著他取得房産證,並且將房子賣了。也就是説,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房子已經不存在。

  “早知道房子沒了,還簽什麼協議分什麼財産啊?!”張明磊憤憤不平,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協議中有關房産分割的條款,並要求王琴將售房款拿出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産補充分割。

  張明磊起訴的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張明磊認為,王琴瞞著他將夫妻共有的房屋過戶到一人名下,並擅自出售,隱匿售房款,屬於“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産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他有權要求分割被隱匿的財産——售房款。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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