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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千拉麵被爆違規使用添加劑 隱瞞信息或遭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1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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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7月31日消息(記者汪群均)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日本快餐“味千拉麵”最近有點煩,還沒有告別“骨湯門”的困擾,又迎來一個新麻煩。就在昨天(30日),上海市質監局向中國之聲證實:味千拉麵曾在去年5月,因違規在面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劑被上海質檢部門處罰78萬元。

  按照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有義務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但味千拉麵並沒有在年報或者其他公報中披露這一信息。那麼,這算不算是將涉嫌違法故意隱瞞呢?味千拉麵何時才能給公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上周,記者無意中在百度貼吧發現,一位名為王成江的網友在網絡上爆料稱,味千拉麵的面料裏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山梨糖醇和丙二醇,使用量超出國家允許值的20倍。這位自稱曾是味千拉麵中層管理人員舉報人稱,已將情況舉報到上海質量監督局。經過多方努力,昨天,上海市質監局新聞宣傳中心綜合辦主任趙陽向記者證實了這一消息。

  趙陽:2009年5月25日,市質監局所屬上海市食品生産監督所(以下簡稱“市食監所”)接到12365質量熱線轉來的舉報,反映領先食品(上海)發展有限公司生産的“味千拉麵”包裝面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不能添加的山梨糖醇(液),並在外包裝標識不註明。其中丙二醇的添加量是4.2%,山梨糖醇(液)的添加量是4%。經核實,《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食品添加劑“山梨糖醇(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面製品,而丙二醇則可作為穩定劑和凝固劑使用。

  接到舉報後的第二天,上海市食品生産監督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産面製品的配料記錄中顯示,確實存在使用“山梨糖醇(液)”的行為。丙二醇的使用量則在國家允許範圍內。

  趙陽:2009年1月,該公司在向相關部門申報擴大“山梨糖醇(液)”使用範圍的情況中,明知“山梨糖醇(液)”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面製品,但仍在其生産銷售的面製品中添加“山梨糖醇(液)”,至2009年5月期間違法生産面製品458萬餘包,共計約160萬千克,銷售所得為2452.8萬餘元,所獲凈利潤39.33萬餘元。

  山梨糖醇是一種無毒的甜味劑,同時也是較好的保濕劑和界面活性劑。但在2010年1月4日,衛生部未發佈公告,擴充批准20種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範圍及使用量之前,(液態)山梨糖醇是不允許在生濕面製品中添加的 。

  所以,2009年12月10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味千拉麵違法添加(液態)山梨糖醇案。並於2010年5月6日舉行開門案審,案審最終決定:對味千公司處以78.66萬元的罰款 。上海市質監局新聞宣傳中心綜合辦主任趙陽:

  趙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及《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39.33余萬元,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39.33余萬元。

  或許對一個上市公司來説,百萬餘元的處罰不值得議題,昨天記者試圖從味千拉麵公司方面證實這一消息的真偽,味千(中國)總部的總經理辦公室、投資者關係部、對外公共關係部三個部門的人員竟無一人知道這個一年前才處理完得事。

  味千(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按相關規定,有義務報告重大訴訟、仲裁等對公司的影響的重大事件;北京嘉源律師事務孫濤律師認為,作為食品企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訴訟、終裁案應該在公報中披露:

  孫濤:並不是説公司所有的案件比方説被立案偵查了,或者是受到處罰了,都要發佈公告,這個要看對公司的影響,這些事項不一定就達到了香港交易所要求的披露的標準。但是反過來講,有一些事項可能金額不是很大,但是對公司影響會比較嚴重,對這種情況下,香港聯交所的要求公司本著謹慎行的原則進行披露,在公司不確定的情況下,應該與聯交所進行溝通和協商,徵求聯交所的意見,看看是不是進行信息披露。

  記者發現,雖然味千拉麵官方網站所設的投資者關係一欄中設有公告和通函專欄,但並未找到與此事件相關的公報。是已經發佈公告沒有及時上傳相關信息還是已經徵得香港聯交所同意不用通報?面對記者的提問,味千(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投資者關係部的負責人沒有給出正面回應。

  負責人:公報裏頭我不太清楚有沒有,現在我們一般也不接受採訪,你要有什麼事情你可以説,我們可以記下來。

  北京嘉源律師事務孫濤律師介紹,上市公司有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信息披露、報告義務的,將受到處罰。

  孫濤:如果上市公司還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刻意隱瞞,不按規定披露需要披露的信息,香港聯交所和證監會他們可以主動去調查,如果發現情況屬實他們可以採取措施,包括對上市公司和管理層進行公開譴責,責令上市公司和管理層進行整改,如果説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發生了違反香港監管法律的情況,香港監管部門和股市的參與者包括投資者,可以在香港對這些上市公司和管理層提出訴訟,一旦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被法院判處有罪,這些人一進入香港,就會被香港執法部門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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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味千拉麵
  • 添加劑
  • 隱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