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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富豪百億財産離婚案 被離婚還是再離婚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3日 1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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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胡潤百富榜上的山東首富、日照鋼鐵集團董事長杜雙華與其結髮妻子宋雅紅的離婚案鬧得沸沸颺颺的時候,7月21日,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與搜狐新聞中心舉行的戰略合作簽約儀式上,也把“杜雙華百億財産離婚糾紛案”搬上了他們的首場微論壇。著名婚姻法律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明確表示,不能輕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但她同時表示,如果當事人一方有弄虛作假,或者法院徇私枉法,才應作為無效判決予以撤銷。

  “被離婚”還是“再離婚”

  據宋雅紅的委託律師陳旭説,2011年1月,宋雅紅女士找到他,帶來了她“被離婚”的案件:她與丈夫杜雙華協議離婚不成,委託律師于2010年9月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海淀區法院受理該案件後,杜雙華的律師向海淀區法院出示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1年4月28日、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聲稱雙方早已離婚。查閱當年的案卷後,他們發現,當年的案件是在宋雅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缺席判決離婚的,也就是“被離婚”,而且案件本身存在很多錯誤。

  杜雙華在7月19日淩晨發表了《致所有關注我與宋雅紅“被再離婚”案件的媒體及公眾的一封公開信》,公開信中稱陳旭律師承辦的是一個“再離婚”案件。

  陳旭認為這個説法是錯誤的。他説,如果説宋雅紅在2010年起訴的案件構成“再離婚”,其前提必須是2001年衡水市中院判決的離婚案件是正確的。

  陳旭説,在衡水市中院存檔的該離婚案件卷宗材料中,他們沒有見到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明,沒有見到雙方的結婚證,更沒有見到涉案待分割財産的任何證明。但是在這個卷宗裏,看到了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包括被告姓名錯誤在內的大量錯誤。

  據悉,衡水市中院對此案件開庭前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被告,審理並作出判決後,還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在判決作出後,衡水市中院沒有審查被告是否還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這樣的送達是無效的。

  如何定義“下落不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轄。“關鍵就是這個下落不明,什麼叫下落不明?”馬憶南説,“下落不明在民法通則司法解釋裏面有一個解釋,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就是下落不明。那麼,什麼叫沒有音訊?在現代科技條件下什麼是音訊?”

  據介紹,社會上這幾年“被離婚”案件非常多,農村有一些人進城打工,農村留守一方不想跟他過了,就去村委會開一個證明,證明這個人外出打工,若干年沒回來了,就是下落不明。然後法院可能就採信這個證明,然後就缺席判決離婚了。

  “這個下落不明到底怎麼解釋?證明下落不明的主體到底是誰?這個其實在法律上是不清楚的。”馬憶南説。

  判決已生效能否啟動再審

  據了解,對於此案,衡水市中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決定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這個案子進行再審,但沒有説明是對財産問題進行再審,還是對解除身份關係判決進行再審。

  民訴法規定,當事人不能就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申請再審。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能不能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離婚判決進行再審?馬憶南表示這是一個問題,法律的解釋問題,這也有爭論,恐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

  馬憶南認為,對於已經生效的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夠再審的,但是有關財産分割,還有子女撫養方面的一些糾紛,是可以再審的。

  為什麼説關於婚姻關係解除的判決不能進行再審呢?馬憶南説:“我的理解是,民訴法當時作這條規定的時候,實際上是考慮到法院判決的公信力問題。其他人基於對國家審判機關作出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的信任、信賴,會把離婚當事人視為無配偶者而與他們結婚,那麼離了婚的當事人雙方在法律上也有再婚的資格。”

  “當然,在這個案子當中,杜先生和宋女士離婚以後都沒有再結婚。我們想一想,假如杜先生在離婚以後又結婚了,或者宋女士在離婚以後又結婚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輕易去否定2001年的離婚判決的話,會造成什麼後果呢?可能他們再婚的婚姻就是一個重婚。”馬憶南説,“如果現在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來否定當初離婚判決,那麼就意味著這個再婚婚姻是無效的,對新婚配偶就是不公平的。這就是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

  馬憶南認為,由於社會反響巨大,這個案子的處理會影響很多同類案件的審判,實際上涉及許多公共利益,比如公眾要不要、能不能信賴、尊重法院判決,司法活動還有沒有尊嚴,“所以我認為不能輕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

  馬憶南進一步分析説,假如説杜先生當時有弄虛作假,比如説偽造證件,偽造法律文書,或者法院在離婚案件審理當中因徇私枉法製造這樣一個錯誤判決,這個判決恐怕就嚴重違法了,應作為無效判決予以撤銷。

  本報北京7月22日訊 本報記者胡建輝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離婚判決
  • 婚姻關係解除
  • 離婚案件
  • 財産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