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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十年前離婚案引研討 法學專家認為程序有錯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2日 1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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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連續報道的億萬富豪杜雙華離婚案引發法學專家、律師熱議。昨天下午,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與搜狐新聞中心聯合舉行研討活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翼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市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雷明光、人大律師學院院長徐建,這些法學界、律師界的“大腕”聚焦杜雙華一案,足可見此案的影響力。被杜雙華前妻宋雅紅稱為“被離婚”的2001年的判決,是否有程序錯誤、撤銷判決是否可行、財産分割如何操作等問題成為研討的焦點。

  十年前判決確有程序錯誤

  參會的律師學者幾乎都認為,十年前衡水中院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在宋雅紅缺席情況下判決杜雙華與其離婚的審判過程確有程序漏洞。

  婚姻法資深律師雷明光指出,判決中出現了宋雅紅名字寫錯、杜雙華生日有誤等問題,説明案件程序上有瑕疵。

  “離婚案件兩個證據必須出示,一個是身份證。判決書中杜先生的出生日期應該和身份證一致,但現在不一致就説明當時沒提交身份證審查。另一個是結婚證,即便杜先生沒有保存,法院受理此案後也必須要求杜先生去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才能證明他與宋女士的婚姻關係。這些基本上是程序問題。”

  案件帶出法律模糊問題

  婚姻法專家馬憶南教授説,此案也帶出了一些法律沒有明確結論的問題。比如衡水中院管轄此案的條件是宋雅紅下落不明。按照相關司法解釋,下落不明是長期不通音訊,這又需要解釋。

  另外,哪些人能夠證明某人下落不明,誰提出的證據法院應該採信?在此案中,法院向宋雅紅所住小區物業人員調查,認定其長期不在此居住,下落不明。馬憶南説,物業人員究竟有沒有資質和權利證明業主下落不明?

  馬憶南教授介紹説,現在“被離婚”的案件非常多。“下落不明”的證明主體、如何具體界定在法律上還不清楚。

  最後還有送達問題。宋雅紅是被公告送達起訴書、開庭傳票和離婚判決的。馬憶南説:“公告送達應該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採用?按我的理解,應該在窮盡其他方式都不能送達時,最後不得已才使用這種方式。此案能不能公告送達應該討論。”

  撤銷身份關係判決有難度

  “程序上的漏洞是否可以認定判決無效?”雷明光説,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按照當事人的説法,他們在2001年時感情確已破裂,就符合離婚的法定標準。我認為程序上有過錯,但離婚判決生效10年了,現在要否定不太合適。我們試想,假如這10年中雙方各自結婚,那麼後面的婚姻關係怎麼處理?

  馬憶南教授也持相同意見:“我認為身份關係部分不能進行再審了,但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仍可再審。假設這十年中他們都再婚了,如果輕易否定當年的判決,就會造成再婚的婚姻就是重婚,是無效婚姻,對新婚配偶是不公平的。”

  不過專家、律師認為法律還是留下了錯案救濟途徑。雷明光律師説:“如果這個判決是偽造的,或者當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違法行為,才有推翻的條件。可以通過檢察院抗訴,或法院自行提起再審。”

  馬憶南教授表示,此案都沒有再婚是重要前提。假設杜先生有弄虛作假或者法院有徇私枉法的情況,她認為也有可能對身份關係的判決部分進行再審,法院可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民訴法進行創新性的解釋。

  “案子還有很多迷惑,衡水法院作出判決時有沒有枉法問題是個謎團,雙方講的相悖事實需要調查。”雷明光律師説,如果法院查明事實認定當年的判決無效,婚姻關係要維持,那問題就大了。財産要從現在的狀態分割,杜先生自稱有女友和女兒,這就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依法在分割財産要少分,而且還可能進行離婚損害賠償。此外,宋女士如何了解杜先生的財産狀況也是問題。

  財産分割或不受時間影響

  人大律師學院院長徐建律師説,此案涉及的財産分割似乎不是離婚現在有效從現在分,以前有效從以前分那麼簡單的。“我個人認為,即使從2001年開始算離婚,如今分割財産杜雙華也不會佔多少便宜。當年他幾個億的財産就像種子一樣,如今開花結果,這些孳息也是當年財産産生的,還要拿來分割。所以什麼時候離婚也許都一樣。”

  雷明光律師説,宋女士可以要當初婚姻存續期間的公司股權,但必須要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購買後可以分轉讓來的股金。

  在回應記者提問時,宋雅紅一方表示,現階段,他們沒有涉及具體要多少財産,以什麼方式來分割財産。目前他們強烈提出的是衡水中院當年做的這個判決是個錯誤判決,應該撤銷,應該回到原點,也就是雙方維繫婚姻關係的階段上來。

  建議

  參會人希望促成雙方和解

  人大法學院副院長龍翼飛教授説,杜雙華一案涉及三個關鍵詞,公平正義、先行調解和依法裁判。“實體的公平正式和程序的公平正義是不可或缺的,衡水中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進行再審,説明程序上公平正義的陽光雨露照到當事人身上了。”

  龍教授説,即使是再審,法院也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依法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就平等分手、合理分割財産、處理好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調解。財産分割上也可以表現出一種寬容大度平和的心態。而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遵循相關司法解釋,對一些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公正、合法、合理的判決。

  徐建律師很替衡水中院擔憂,“判決中這麼多錯誤讓法院如何獲得信任。這個文書拿出來是要打板子的。”徐建説,他希望此案能夠和解,也願意為他們和解作出一些貢獻。對於雙方來説,今天的財産也是明天的遺産,最終還是孩子的。

  本報記者 孫瑩 文並攝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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