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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向“購卡實名”難禁行賄:20年禁不住一張卡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7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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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物卡實名制實施近一個月,未見“卡賄”舉報,檢察官認為:

  單向“購卡實名”難遏行賄腐敗

  本報記者 高健

  購物卡實名制實施近一個月,本市檢察機關還沒有接到一個來自商業單位的舉報。實名制到底能不能抑制腐敗?對此,檢察官認為雖然有一定制約作用,但僅僅“單向實名”不可能從源頭遏制“卡行賄”。

  現狀:單向“購卡實名”難禁行賄

  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李惠明分析,金額1000元以上的購物卡才實行實名制,那麼最容易的應對手段就是“化整為零”——買兩張500元的購物卡。

  有些貪官拒收大額購物卡,轉而開出“購物單”,交由行賄人購買,自己完全不會暴露。這樣,實名制反而催生犯罪過程更為隱蔽,加大了偵破難度。

  另一方面,實名制購物,商業單位是最容易發現問題的,但商場本身是既得利益者,依靠其舉報,幾乎是妄想。“目前,商場對於購物卡消費和現金消費並沒有區分管理,票據一般只保留三個月,還沒案發呢,證據就被商場毀掉了。”李惠明認為,僅僅規定單向的“購卡實名”,不可能遏制腐敗。

  建議:延長卡消費票據保存期

  李惠明建議,落實實名制,必須配套建立後續措施——消費實名、商場舉報機制以及賬單保存制度。

  “落實消費實名,這樣檢察機關就能完整掌握一張卡的走向,從源頭上防止購物卡演變為行賄工具。”李惠明舉例説,持購物卡消費時,不能僅靠簽字,必須出示身份證,這樣無論是行賄人還是受賄人,都會擔心留下直接的犯罪證據而放棄卡行賄。

  此外,為了防止卡行賄化整為零,相關部門應該規定商場對多卡消費實行卡號登記,發現可疑主動舉報,否則承擔一定責任。“根據朝陽檢察院統計,近五年受賄案件中,用購物卡行賄的佔到46%,而石景山檢察院統計,2009年這一數字高達83.3%。”李惠明無奈地説,實際辦案中,檢察機關雖然發現了貪官家中有大量購物卡,但無法證實卡的來源和走向,因此不能計入犯罪數額,令貪官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所以,商場登記了購物卡號,好比登記了卡的“身份證”,然後各商場再統一聯網到相關部門,這樣,檢察機關發現可疑的購物卡時,只要輸入卡號,就能知道行賄人和受賄人是誰。

  李惠明還建議,商場應該把卡消費和現金消費區別管理,例如,延長卡消費的票據保存期限,至少保存1年以上。因為,受賄案件自犯罪到案發,一般有一個長時間的過程,消費票據作為原始證明是最有力的證據。“或者把紙制票據做成電子版,進一步延長保存期。”

  疑問:購物卡有無存在必要

  據檢察機關相關人員介紹,我國曾三令五申禁止發行、使用各種購物卡,就是看出了購物卡消費存在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上的漏洞,會成為行賄、受賄的溫床。

  然而,據《2009年中國預付卡行業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底,我國國內流通領域預付卡發卡資金規模達到10925億元,交易筆數17.5億次,吸收沉澱資金約397億元。購物卡的身份一下子從非法變成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的有功之臣。

  可是,檢察院通過調研發現,普通家庭或個人消費,一般不會選擇購買購物卡消費,而是選擇現金或銀行卡;購卡的主體一般是國有單位和政府機關,逢年過節以福利和過節費的名義發給職工;但真正大量、大額使用購物卡消費的群體主要是一些手握實權的官員。在偵辦一起國家某部委的官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檢察官在其家中搜出不同種類的購物卡、消費卡達82張,面值20余萬元,其中有不少是過期卡。據該貪官自述,因為收受大量的卡所以不能及時消費……對此,海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曾建議説,應對購物卡進行重新調研,如果只有不超過10%的購卡者是為了用於自己消費,那這種卡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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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沒禁住一張卡

  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要求“已發放尚未使用的購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發放單位立即收回銷毀。”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若發現這些違法行為,將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998年12月,國務院糾風辦公室緊急通知:“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2001年1月,《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並要求已經發放購物卡的單位必須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處理。

  2005年6月,央行曾發佈《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一直未能正式出臺,其中規定“包括第三方支付、虛擬貨幣在內的新興支付手段都處於監管灰色地帶”。

  2011年4月,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重點整治查處收送禮金問題,對收送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數額的現金處理。

  2011年5月,國務院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要求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購卡實名
  • 身份證
  • 檢察機關
  •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