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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保護自家財物遭刺死 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4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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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鬥偷車賊的楊波生前照片。警方供圖

被告人任某被判死刑。

  去年12月4日,常州武進區湟裏鎮19歲的大學生楊波發現有人在偷自己家摩托車,該賊隨即棄車逃跑,楊波依然衝上去追趕。此時偷車賊任某抗拒抓捕並掏出刀子,楊波在搏鬥中被刺身亡。6月10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見義勇為大學生楊波被害案宣判,兇手任某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死刑。事發後,楊波被授予“武進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榮譽稱號。

  案情回顧

  家門口勇鬥偷車賊被刺身亡

  19歲的楊波是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家住湟裏鎮村前街21號。去年12月4日中午11點多,楊波一家三口正在家中吃午飯時,窗口有個人影一閃而過。楊波家的摩托車平日裏就停在側門口,楊波朝窗外看了看後對父母説,這幾天總有幾個人在門口晃來晃去的,不像是好人。説完後,楊波突然跑出家門,果然看見一個戴著頭盔的男子推著他家的摩托車向大路走去。楊波大喊一聲:“站住,你個偷車賊!”楊波的父親緊隨其後,父子倆一起向偷車男子撲過去,該男子嚇得丟車就跑。沒跑出去多遠,就被楊波一把抱住了腰。父子兩人一起與該男子進行搏鬥。該男子任某為抗拒抓捕,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楊波捅傷,並將楊先生手部劃傷,之後任某繼續逃跑被附近群眾抓獲。楊波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2時死亡。經鑒定,楊波係遭他人持單刃刀刺破心、肺致死。其父楊先生之傷屬輕微傷。

  法院判決

  兇手任某一審被判死刑

  在前幾天的庭審上,任某很是後悔:“我不想捅死他,我為這件事感到後悔,對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屬,也對不起我家裏所有的人。”據了解,任某家在農村,生有兩個小孩,一個10歲,一個5歲,家裏經濟條件很差。為了能賠償楊家人,他們東挪西借,又將家裏的房子賣掉了才湊了10萬元左右的賠償款。

  除了捅死楊波之外,法院還查明任某犯盜竊罪:從2010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任某夥同徐某、任某某(均另案處理)至常州市、金壇市、宜興市等地,採用撬鎖等手段盜竊7次,竊得摩托車7輛,共計價值人民幣31000余元。

  6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任某在盜竊他人財物被發現後,以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任某還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部分係共同犯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任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任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宣判現場,楊先生回憶起兒子被害當天的情形,仍忍不住不斷抹眼淚。他對一審的判決結果表示滿意,希望嚴懲罪犯,以告慰兒子的在天之靈。

  引發討論

  保護自家財物是否屬見義勇為

  事情發生後,就有網民在常州各大論壇發帖,要求有關部門授予楊波見義勇為的稱號。

  楊波生前的親朋好友以及數千湟裏市民也在為楊波申請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書上簽名並按指印,強烈要求上級有關部門追認楊波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同時一致要求嚴懲兇手。大多數市民認為,小偷當時被楊家父子發現後已經逃跑了,楊家的財産已經沒有損失了,可是楊波還是上前去抓小偷。

  楊波面對不法分子挺身而出,維護了社會正氣,這樣的行為應該屬於見義勇為的範疇,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認定和表彰。

  也有市民提出,楊波儘管勇氣可嘉,但是他拼命保護的不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産,因此與見義勇為的定義有些出入。

  昨日下午,記者聯絡了楊波的父親。楊先生説:“事發前我們家附近經常遭遇小偷,大家心裏對小偷都是恨得不得了,因此當天看到任某來偷車時,雖然任某已經將車子扔下逃跑了,我們還是追上去,就是想將小偷抓住。其實我當時不是為了自己的車子,只是覺得這個社會需要大家站出來,如果每個人都只顧著自己,遇到小偷都不敢站出來,這個社會還有什麼體統!”

  楊先生還告訴記者,今年1月,楊波已經被武進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武進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發獎金1萬元,其家庭也被授予“武進區見義勇為先進家庭”併發獎金1萬元。

  常法宣 馬奔

  專業解釋

  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基本宗旨

  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有關人士説,楊波的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指的是(一)在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産受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時,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二)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産,表現突出的;(三)其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等三類情形。

  楊波的行為弘揚了社會正氣,應大力弘揚

  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有關人士説,根據規定,見義勇為是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産的行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根本目的是弘揚匡扶社會正義,鼓勵群眾與犯罪分子和不法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穩定。雖然楊家保護的是自家的摩托車,但是此案例比較特殊,小偷是棄車逃跑的,楊家人可以不追的,但他們為了抓住壞人,消除社會危害而奮勇擒賊,這符合見義勇為的基本精神,所以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而且,楊波不顧個人安危,與犯罪分子奮力搏鬥,消除社會隱患,這種見義勇為精神應予大力弘揚。

  類似事例也曾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據了解,江蘇見義勇為條例實施16年來,我省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獎勵見義勇為者六七萬人,其中,就有少數被表彰者情況與楊波相似。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有關人士説,曾有犯罪分子到居民家中盜竊,被居民發現後打算逃跑,結果居民全家同仇敵愾,經過搏鬥最終把犯罪分子抓住,這種英勇的行為也曾被認定見義勇為,這也符合見義勇為的基本宗旨和社會基本價值觀。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財物
  • 被判死刑
  • 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