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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妻拒絕與大20歲老公同居 被起訴要求歸還車房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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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誠勿擾》速配成功的二線演員孫亞莉,因悔婚被人告上法庭而再次名噪一時,品香師鄂皆豪要求其返還寶馬轎車一輛。

  與此頗為相似的是,鄭州一名20多歲的女子,結婚不久因不願與40多歲的老公同居,而被告上法庭。男方起訴要求離婚並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的物品:價值20萬元的甲殼蟲一輛、支付了10余萬元預付款的房子一套,以及其他首飾若干。

  河南商報記者 王紅偉

  通訊員 張鄭軍 陳紅

  男女主人公相識在2006年冬天,時年,男方大陳剛滿40歲,是名公務員,女方小娜則大學剛畢業。

  2010年,大陳和小娜結了婚,結婚不到半年,兩人的婚姻就亮起了紅燈。今年3月,大陳選擇了離婚,他認為小娜婚後不履行一個妻子的同居義務,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

  “拿了我的要給我還回來,吃了我的要給我吐出來”,如同歌詞裏唱的一樣,大陳還説,結婚前,小娜曾向其索要的大量財物,這些均應予以返還,其中包括價值20萬元的甲殼蟲一輛、一套支付了10余萬元預付款的房子,以及其他首飾若干,總價值約40萬元。小娜同意離婚,但拒絕返還財物。

  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下達了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所贈送財産按公平原則分割。

  主審法官稱,在原、被告雙方戀愛期間,雙方曾多次發生過兩性關係,為了求婚,原告主動贈與了汽車和購房首付款等財物,贈與財物的行為是原告自願的,被告並沒有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財物,所以,對原告要求返還全部贈與財物的請求不應支持。

  但原告贈與財物的確有結婚共同生活的目的,鋻於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根據公平原則,被告應退回部分贈與財物。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汽車和首飾等財物無需返還,仍歸被告所有,但購房首付款應予以返還,歸原告所有。考慮到被告無工作,無力返還購房首付款和繼續支付按揭貸款,以被告名義購買的房屋應歸原告所有較為有利。

  但購買的房屋目前已經升值,婚後共同支付的按揭貸款以及裝修該房屋支出的費用屬於原、被告雙方婚後共同財産,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分割處理。原、被告婚後共同財産折價款約為6萬元,最終判決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應給付被告共同財産折價款3萬元。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被告
  • 原告
  • 同居義務
  • 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