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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鐵縱火犯認罪 放火前曾坐地鐵糾結五小時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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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地鐵五號線縱火案昨日開庭審理,嫌疑犯承認罪名

  "放火前我心裏很亂很矛盾"

  羊城晚報訊記者楊輝、通訊員越法宣報道:發生在今年年初的廣州地鐵五號線縱火案(詳見本報1月11日、12日報道),于17日上午在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美成(上圖左,蔡弘攝)犯放火罪,吳美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都無異議。越秀區法院對案件審判使用了簡易程序。

  "我叫吳美成,用過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在湖南平江縣。在廣州打工。在2011年1月初買了一個液化石油氣瓶,不是為了放火用的。由於打工過程中得到了不公正待遇,1月10日下午,我産生了去地鐵放火引起關注的想法。"吳美成説,當天下午5時,他將五公斤重的液化石油氣瓶裝在迷彩揹包裏,從滘口地鐵站進站上車。"從下午5點到晚上10點,我都是在地鐵列車上,來來回回,心裏很亂、很矛盾。"

  "晚上10點,地鐵上人不多了,我就打開液化石油氣瓶,點燃後,火燒了30秒左右,當時我嚇呆了,其他乘客跑了,我也就跑了。放火後第二天淩晨,我打了110投案自首。"吳美成在法庭上詳細回憶了自己縱火的經過。在庭上,公訴機關指控吳美成犯放火罪,他對指控、罪名都無異議。"我自己做錯了,我願意賠償損失,但是我沒有能力賠償損失。"吳美成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審理案件的越秀區法院今日對案件審判使用了簡易程序。截至記者上午11時發稿止,案件還在審理中。

  ■案件回放

  在廣州打工的湖南平江縣人吳美成自認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為了引起公眾的關注,2011年1月10日17時許,他攜帶一個五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氣瓶搭乘廣州地鐵,當晚10時許,當地鐵行至小北站與廣州火車站之間的路段時,吳美成在地鐵車廂內乘客眾多的情況下,打開其隨身攜帶的液化石油氣瓶的閥門,用打火機點燃了從瓶內噴出的液化石油氣,最終導致該節車廂著火嚴重受損,並造成乘客極大恐慌和混亂。乘客何某某、李某某和蔣某某的頭髮和衣物被燒,被告人吳美成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燒傷(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隨後吳美成趁亂逃離現場。

  被告人吳美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他自稱初中未畢業,僅有小學文化程度,長期在廣東打工,卻沒有掙到什麼錢。因當時臨近過年,身無分文,無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氣,通過這種行為發泄心中不滿。吳美成當時並未提及是否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據吳美成原工作的同事透露,吳美成平時為人比較孤僻,不善與人溝通。其家人也曾向媒體表示,由於他長年在外打工,與家人關係冷漠。

  廣州地鐵縱火案開審

  吳美成當庭認罪,監控視頻顯示縱火過程

  "廣州地鐵縱火案"嫌犯吳美成昨日在越秀區法院過堂,越秀區檢察院以放火罪對其提起訴訟。選擇自辯的吳美成未在庭上為自己作任何辯護,對公訴人的所有指控均表示"沒意見"。昨日法庭上還首次公佈了縱火現場的監控視頻以及吳美成放火前後的行蹤視頻截圖。

  視頻顯示,在縱火前吳美成來回坐地鐵長達5小時,縱火後跳閘逃逸。庭審吳美成自稱這5小時內他一直在猶豫要不要放火,經過內心掙扎,最終他還是放了火,因為他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待遇,想用極端手段引起有關方面重視。

  ●嫌犯吳美成

  吳美成,曾化名林小苗,1972年出生,湖南省平江縣人,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湖南省平江縣龍門鎮桃林村。因在廣州地鐵車廂縱火於今年1月11日被執行刑事拘留,1月25日被逮捕。

  對指控均稱"沒意見"

  越秀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2011年1月10日17時,吳美成攜帶一個5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氣瓶搭乘廣州地鐵,伺機在地鐵內放火。22時左右,當地鐵行至小北站與廣州火車站之間的路段時,吳美成不顧車廂內乘客眾多,打開了液化石油氣瓶閥門,用打火機點燃了從瓶內噴出的液化石油氣,致該節車廂著火並嚴重受損,還造成乘客極大恐慌。車廂內的火焰隨後被保安人員和群眾用滅火器撲滅,吳美成則趁亂逃離現場。

  在法庭上,吳美成未請律師而選擇自辯,他對公訴人的所有指控供認不諱。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他神情有些木然,幾乎只是聽公訴人説話,自己説話相當少。只有當公訴人或法官問他對指控或證據是否有意見時,他就小聲説出"沒意見"三個字。

  對賠償 "我願意"但沒能力

  根據公訴方提供的證據,吳美成的縱火造成了3名乘客的頭髮和衣物被燒,他自己的手部和面部也被燒傷。而地鐵公司提供的一大疊單據顯示,對地鐵車廂的修復及其他損共計20多萬元。

  "你是否願意賠償你所造成的損失?"法官問吳美成。

  "我願意,但我……"吳美成的聲音很小,幾乎聽不清。

  "你的意思是不是你願意賠償,但是沒有能力?"法官不得不再問一遍。

  "是的。"吳美成的聲音稍稍大了一點。

  視頻顯示

  吳美成縱火後隨人群跑出

  縱火案現場的監控錄像昨日被作為證據提交到法庭上。

  監控錄像顯示,2011年1月10日22時,正在行駛的地鐵車廂內擠滿了人。突然,有火苗在一個角落噴射出來,車廂裏開始騷動起來。雖然監控錄像沒有聲音,但乘客的表情顯示,當時車廂內的人都驚恐無比。

  在起火地點旁,站著一名白衣男子。吳美成昨日在庭上供認,這名白衣男子就是他。當法官問他庭上播放的是否是他縱火時的錄像時,他表示,他點火時是坐著的,但監控錄像中他是站著的,這是剛點完火之後的錄像。

  錄像顯示,發現起火的乘客們迅速向另一節車廂跑去,還有人一邊跑一邊脫下了被點著的衣服。過了不到一分鐘,整節起火的車廂內空無一人。而吳美成也在這時隨著人群跑了出去。證據顯示,後來有地鐵工作人員和乘客拿車廂內的滅火器將火撲滅。

  從一個出站閘口跳了出去

  除了監控錄像外,公訴方還向法庭提供了吳美成1月10日下午從進入地鐵到離開地鐵的全過程視頻截圖。截圖顯示,吳美成當天17時左右身穿白色外套,提著一個布袋從五號線滘口站上車。從進入地鐵站到22時在車廂內點火,吳美成在地鐵內共待了5小時。當被法官問起這5小時裏他在地鐵內幹了什麼時,吳美成小聲説:"我一直都在矛盾(要不要點火)。"他説,他在矛盾中便一直坐地鐵來來回回。

  實施縱火後,吳美成趁亂下了車。視頻截圖顯示,由於慌張,他沒拿票出站,而是從一個出站閘口跳了出去。

  縱火動機

  工作待遇不公 採取極端手段

  對於縱火動機,起訴書中稱,被告人吳美成自認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為了引起社會關注,因而採用極端手段。吳美成對此也供認不諱。

  據了解,2005年吳美成到佛山南海聯邦傢具公司打工,還一度當上了小組長,但後來卻因派工、升遷等問題與公司發生矛盾並因經常曠工被辭退。後來,他曾屢次糾纏女主管要求復工,未果。雖然公司最後還是決定讓吳美成上班,但他根本沒去。

  新快報記者曾在案發後專訪了吳美成的堂哥吳友愛及其同事王先生。二人均表示吳美成性格孤僻,平時很少與人交流。

  在吳友愛的印象中,吳美成雖然跟他沾親帶故,但彼此卻很少交流,什麼事都不會跟他們講。他還透露吳美成被辭退後染上了賭錢的壞習慣,經濟日益拮據,沒錢回家過年。

  而王先生則稱,根據公司規章,曠工三次以上就要面臨處罰,但公司還是給足了吳美成機會,在他多次曠工後,公司不得不辭退他。而偏執的吳美成在被辭後,一直説公司以前發給他的工資不對,對他不公平。

  量刑定罪

  有自首情節 可能判六七年

  起訴書指出,被告人吳美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場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國家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起訴書也指出,被告人吳美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了解,我國刑法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著名律師周玉忠昨日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起訴書中提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因此,法庭很可能據此將吳美成的基準刑定為十年以上。

  "但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周玉忠表示,如果基準刑定在十年以上,自首情節再減去40%以下,很有可能最後被判六七年。

  據悉,該案將於近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