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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出臺拆遷補償新規 搬遷租房月補最少1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02: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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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數額的調整,適應了當前物價等的變化趨勢。 (資料片)

  今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國務院令形式頒布。經過兩個多月修改,昨日,《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正式公佈。據悉,新的拆遷補償條例在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上均作出上調。

  記者 王善龍

  “租房費”

  臨時租房費

  底線翻番

  新出臺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提到,國有土地的房屋徵收補償仍執行原有標準。但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安置房屋分攤面積計價進行了調整。

  據悉,過去一些被拆遷居民在安置房尚未建成期間需要臨時租房安置,原有的補償辦法中規定,拆遷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發。《規定》中則調整為:過渡期限內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2元計算,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

  以此推算房屋建築面積100 ㎡的被拆遷居民每月領到的租房費為2200元,比過去多了700元。同時臨時租房費底線也將上調,今後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少於45㎡的被拆遷居民在拆遷安置期內每月可領取1000元租房費。

  除了租房費外,在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即市民俗稱的搬家費上,《規定》也進行了上調。即今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比原有標準高了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比過去多了3元。

  此外,《規定》指出,一次性停産停業補償費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産用房為每平方米50元,比過去上漲2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30元,比過去上漲20元。

  有效凍結

  拆遷凍結期限

  延長至一年

  和原有的拆遷補償辦法相比,新的《規定》除了提高相關補償標準,取消行政強拆等對被拆遷者的利好消息外,也對拆遷凍結等事項出臺更嚴格的規定,以杜絕騙取拆遷補償款的行為。

  據悉,在房屋拆遷之前,房屋徵收部門首先要發佈徵收凍結通告,該通告也將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事宜。《規定》提出,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而按照過去的規定“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針對目前有些被拆遷者通過臨時戶口變動騙取拆遷補償的現象,新的規定中增加了凍結期限中的禁止事宜,尤其是對戶口變動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拆遷凍結期限內,禁止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不過因本市居民應徵入伍、服刑和被勞教等原因登出徵收範圍內戶口和因結婚、出生等原因確需入戶、分戶的除外。此外,拆遷凍結期限內,今後也將禁止凍結區域內的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也是不允許的。

  補償聽證

  多數人不滿補償方案

  政府部門組織聽證會

  新的《規定》實施之後,濟南市房屋徵收部門與委託的徵收實施單位將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報濟南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小組後,濟南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小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同時濟南市房屋徵收部門以市政府的名義公佈經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小組論證後的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並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30日。

  在舊城區改建項目需要徵收房屋時,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規定,由濟南市政府委託的部門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此外單個居民如果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格有異議,也可以向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規範強拆

  拆遷部門不能行政強拆

  政府可向法院申請強拆

  在國家新的拆遷條例頒布之後,取消行政強拆成為居民和媒體關注的焦點。不過取消行政強拆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強拆,在省城新《規定》出臺後,記者也注意到了其中的變化。

  按照以前的規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開發拆遷辦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開發拆遷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因此,在以前的拆遷中行政強拆有著合理的法律依據。

  不過新的《規定》中明確了對拆遷矛盾的解決辦法。“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不難看出,新的《規定》更有利於被拆遷者的維權,今後拆遷及公安部門不能再擅自進行強拆,如果必須強拆的話,只能由市政府出面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同時向法院遞交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産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安置房公攤

  多出部分價格

  按建安成本計算

  隨著省城房屋設計的變化,大公攤的房屋越來越多,如果新的安置房公攤面積比原住房公攤大得多怎麼辦,多出的成本如何計算呢?新的《規定》中也給出了解決辦法:“分攤面積大於原被徵收房屋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計算。”

  同時,省城還規定安置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般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如果新的安置房面積超過補償面積,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相對應的分攤面積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評估價格計算價款。

  而在違法建築的拆遷上,《規定》明確指出,對認定為未經批准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對被徵收人主動自拆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可按照拆除成本進行獎勵。

  但是,對於被認定為合法建築、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記房屋,拆遷中應給予補償。

  適用解釋

  已拆遷項目

  沿用舊規

  根據濟南市的規定,此次出臺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適用範圍為濟南市的市內七區,即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含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

  不過鋻於長清區在房價以及租房價格等方面和老城區有較大差異,因此《規定》提出長清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內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等費用標準,報濟南市政府備案後執行。

  據悉,此次出臺的新規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規定》中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積保障、搬遷獎勵費、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等未盡事宜,仍執行本市現行規定。其中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獎勵5000元搬遷費,拆遷期限屆滿前每提前一天,再發給500元提前搬遷獎勵費的規定也仍然有效,不過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合計不超過10000元。

  此外,《規定》也明確提出,自3月21日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