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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雙方"拉鋸戰" 兩歲幼兒停屍殯儀館14年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0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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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前,一次發燒讓年僅2歲的周元飛與父母天人永隔。因為懷疑醫院治療存在過錯造成兒子死亡,周澤林和妻子與醫院之間的爭論持續了14年,也導致周元飛的屍體在殯儀館一停就是14年。記者昨日獲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孩子究竟得了什麼病?

  兩家醫院得出兩種檢查結論

  1997年4月,剛一歲半的周元飛感冒發燒,周澤林帶著兒子到合肥A醫院求醫,醫生診斷後開了一些感冒藥。服藥後,周元飛的病情並未好轉,發燒症狀越來越嚴重。1997年5月1日,周澤林抱著兒子再次走進該醫院。醫生檢查後最終確診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隨後,醫院按"白血病"對周元飛先後4次化療。同年8月,鋻於周元飛病情沒有好轉,醫院在周澤林強烈要求下同意周元飛轉診上海新華醫院。上海新華醫院診斷後的結論為"未發現患兒淋巴異常"。上海市兒科研究所隨後出具的血細胞形態學檢查報告單明確寫下"淋巴細胞未見異常"。

  周澤林從此開始懷疑A醫院是否誤診。經濟拮據的周澤林不得不帶著兒子回到A醫院診治,院方先是不讓住院,後來雖同意住院卻不予治療。儘管在省衛生廳的干預下,醫院勉強同意繼續治療。但周元飛病情越來越重。1997年10月2日,周元飛停止了呼吸。

  是病亡還是醫療事故?

  家屬説醫院沒兌現賠償承諾

  兒子死亡當天,因為對醫院的4次化療心存懷疑,周澤林將存放在醫院的原始病歷拿走,並從此開始了與A醫院長達10多年的爭執。

  周澤林説,起初在兒子死亡20多天后,A醫院曾答應退還醫療費並給10萬元賠償,條件是他不再追究兒子死因。為孩子和家庭考慮,周澤林答應了醫院所提的解決方案。醫院寫好協議書讓周澤林簽字。協議書中稱,周元飛的死亡不是醫療事故,只是鋻於醫院科室管理及服務態度上存在一些不足,給予7000元作為補償。在協議書上簽字後,周澤林與醫院人員共同前往合肥市廬陽區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但此後,周澤林最終只從醫院拿到27000元。他回憶,當初在簽字時曾質疑過協議中為何不寫明"賠償10萬"這一條,醫院解釋稱正在申報三甲醫院,賠償數額大會不利申報,並表示醫院一定會兌現,他和妻子選擇了相信醫院。

  1998年1月11日,安徽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對這份鑒定,周澤林很懷疑,兒子死亡當天他就把有關診治的醫囑、病歷資料等拿走了,這些都是鑒定必要的證據材料。他與醫院協商後又多方申訴,資料一直在自己手中,鑒定的結論究竟是依據什麼證據材料作出的?

  對於周澤林此後的申訴,醫院認為自己的治療沒有過錯,周澤林提出的賠償及退還醫療費的要求沒有依據,也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協議。

  當初協議公證是否有效?

  時間"錯位"促成案件再審

  周澤林與醫院之間一爭就是14年,他説不是不想孩子安息,只是要討個説法才覺得對得起孩子。因此,周元飛的屍體在合肥市殯儀館 也存放了14年。

  2007年,周澤林兩次向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對兒子的死因做醫療事故鑒定,但均被駁回。理由是,周澤林與醫院發生醫患糾紛後,雙方在1997年10月23日已達成協定並經過公證。

  事情的轉機落在協議書中所稱的醫療事故鑒定的時間上。 1997年10月23日簽訂及公證的協議書和公證材料都寫著:"先後經A醫院專家技術委員會和安徽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醫療事故鑒定,均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事故鑒定書的出具時間卻是1998年1月11日,存在嚴重的矛盾。據此,周澤林提出撤銷當年公證書的申請,並説明簽訂協議書前後的經過,引起公證部門的重視。調查並組織雙方聽證後,當年的公證書于2010年7月22日被撤銷。

  拿到撤銷決定書,周澤林立即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廬陽區法院先前的駁回裁定。昨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告訴記者,該案由審判監督庭提審,將於今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