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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遇車禍逼簽天價交通拯救費 隊長稱規定太低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2: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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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運貨司機花都受傷送院前,遭遇逼簽天價費用清單

  一起車禍,交通拯救收費6萬

  ■車主自雇吊車只需7000元,交通拯救隊要價4.5萬元

  ■車主自雇搬運工只需500元,拯救隊要價4000元

  ■車主30噸貨從成都運到黃埔運費只12000元,拯救隊轉運貨物僅3公里就收費8000元

  ■以上收費均超出物價局規定,吊車費一項是規定的20倍

  2月13日上午11時,阿剛駕駛長途貨車“粵BJ4015”進入廣州,行至京珠高速花都段時遭遇車禍。

  當天,負責清理現場的交通拯救隊、廣州市花都區北興鎮“新城汽車運輸公司”共出動兩台吊車、4輛貨車;作業前,拯救隊向劫後余生的阿剛出示了一份報價清單,僅“吊車費”一項就高達4.5萬元,而全部清理費用約6萬元。

  車禍司機

  拒簽天價拯救費清單

  在13日的車禍中,阿剛負了傷,在被送去醫院救治前,他收到了“交通拯救隊”開出的費用清單,開價之高讓人瞠目結舌:

  “新城汽車運輸公司”出動的兩台吊車,每台收費22500元,“吊車費”共45000元;出動的4輛貨車,每輛收費2000元,“轉運費”共8000元;轉運4車貨物,每車搬運費1000元,共4000元。

  據了解,阿剛的車裝的是30噸三聚氰胺,這批貨從四川拉到廣州,運費只有1.2萬元;拯救隊只負責把貨從車禍現場轉運到“新城汽車運輸公司”的駐地,不足10公里,轉運費就要8000元。

  在明顯不合理的收費面前,阿剛不肯屈從,他拒絕在拯救隊的費用清單上簽字,卻被交通拯救隊負責人告知,儘快搶救交通是交警的命令,即使沒有阿剛的簽字,他們也要強行清理現場。

  負傷的阿剛無力阻攔拯救隊的行動,他駕駛的貨車隨後被起吊、拖走,車上30噸三聚氰胺也被4輛貨車轉運至交通拯救隊位於花都區北興鎮的駐地。

  沒有6萬

  停車場拒絕交警放車憑證

  上週五,傷情好轉的阿剛在貨車車主的陪同下,到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辦理了貨車放車憑證。下午,一行人持證去白雲區鐘落潭的停車場提車,卻遭到工作人員的拒絕。

  停車場工作人員表示,雖然阿剛有交警部門出具的放車憑證,但他還沒有繳納“交通拯救費”,“停車場要為交通拯救隊把關”,因此不能放車。

  交通拯救隊負責人隨後出現在停車場,阿剛與貨車車主提車心切,跟隨該負責人去到拯救隊駐地,見到了一疊屬於“粵BJ4015”的費用清單,金額與13日的清單無太大出入,但更為詳細:

  除“吊車費45000元、轉運費8000元、搬運費4000元”外,阿剛等人還要繳納“拖車費2300元、清場費300元,倉庫管理費兩天共1000元,過磅費119元”,全部費用合計60719元。

  阿剛與貨車車主看完清單後,認為“收費過高”,雙方最終沒能協商成功。直到昨日,阿剛駕駛的貨車仍然停放在鐘落潭的停車場裏。

  暗訪交通拯救隊

  昨日,記者以阿剛同伴的身份,到交通拯救隊駐地暗訪,拯救隊隊長周記良不在,隊員鄺遠洲證明阿剛反映的情況屬實,但他藉口領導不在,不肯出示6萬元的清單。

  隊長證實收費6萬,稱物價規定太低

  記者隨後得到拯救隊隊長周記良的電話,電話裏,周記良證實了“拯救隊向阿剛索要6萬元”。

  記者表示“費用太高,是否符合物價局規定”時,周回答説,阿剛駕駛的貨車起吊難度大,物價局的規定太低,交通拯救隊因此上調了費用。車主若認為費用太高,拯救隊可以適當讓步,“繳納55000元即可”。

  周記良最後強調,若對收55000元不滿,雙方還可繼續協商,交錢後,拯救隊會歸還車輛。

  如此天價收費,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6萬元的天價收費是否合理合法?昨日,記者聯絡廣州市一家吊車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王先生表示,出動一台30噸的吊車,費用約2500元,出動一台50噸的吊車,費用約3500元,阿剛若自雇吊車,吊車費大約7000元左右。

  一家搬運公司的負責人也表示,他們搬運貨物以噸計算,每噸報價約15元,即便算上戶外工作的補貼,搬運費也不會超過1000元。

  很顯然,“4萬元的吊車費、4000元的搬運費”並不合理。

  記者隨後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關於交通事故車輛拖拽作業的收費,廣州市物價局曾有明文規定:“15噸以上貨車10公里以下的拖車費是650元,吊車費為1440元,考慮到起吊15噸以上貨車難度大,吊車費可適當上調,但浮度不能超出50%”。

  而新城汽車運輸公司的吊車費4.5萬元,是物價部門規定的20多倍,已屬嚴重違規。昨日,作為受害人,阿剛已向廣州市物價局反映了新城汽車運輸公司亂收費情況,物價局表示已受理。

  南方日報記者鐘鍇

  鏈結

  2010年9月19日,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下發《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部分地區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主體不明確,救援服務與收費行為不規範,一些執法單位違規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指定給社會救援機構實施並收取高額費用,加重了車主負擔,社會反應強烈。

  通知強調,各地要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行為、完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政策、強化車輛救援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全面清理規範車輛救援服務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