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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禁止“天價滯納金”和“釣魚執法”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9日 1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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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瀋陽2月19日電 (記者 沈殿成)今後在遼寧省,公民如果被行政機構作出罰款等處罰,即使其逾期未能履行,行政機關對其追加的滯納金數額,也不能超過罰款數額本身。

  經遼寧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自2月20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內容的行政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依法加處罰款或者加收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當事人金錢給付的數額。”

  上述規定表明,“天價滯納金”現象今後將在遼寧消失,此舉被認為是充分考量了違規者的經濟承受能力,從而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

  同時,《遼寧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也對行政機關“釣魚執法”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其中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並據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對可能造成違法的行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違法事實後,實施行政處罰。

  《辦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採取發佈信息、提醒、建議、引導等預防措施,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違法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