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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霸權"憑什麼? 家樂福"陰陽價格"依然存在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9日 0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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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1月29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不是説家樂福標價問題被國家發展改革委點名了嗎,怎麼巧克力結算出來的價格還是比標簽貴了1.8元?”在上海家樂福南翔店,大學生葉飛疑惑又無奈。

  儘管涉嫌價格欺詐的家樂福已道歉並開始清理問題價格標簽,但在上海部分門店,“陰陽價格”的現象依然存在。而在“店大欺客”的同時,家樂福等賣場利用渠道優勢“壓榨”供貨商的案例也層出不窮,“超市霸權”為何屢禁難改?

  店大欺客:“陰陽價格”仍未絕跡

  國家發展改革委26日宣佈,家樂福、沃爾瑪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連鎖店存在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誤導性價格標示等欺詐行為,其中包括家樂福在上海的3家門店。當日晚間,位於上海的家樂福中國區總部稱將執行“5倍退差”政策,即商品收銀價格如高於商品的標示價格,超市將給予顧客差價5倍的賠償。

  但記者採訪發現,儘管超市已開始清理價格標簽,但“陰陽價格”仍未絕跡。在被國家發展改革委“點名”的上海家樂福南翔店,工作人員正忙著一批批更換商品價格標簽。記者在超市的查價機上核查後發現,被國家發展改革委“點名”的商品,實際結算價已經被調整到和標簽一致。

  但消費者葉飛發現,一盒標價8.5元的好時摩卡口味特濃黑巧克力,結賬時掃出來卻是10.3元。經與工作人員交涉,家樂福從最初的拒絕到提出用一瓶飲料補償損失,最終同意按家樂福的新規退給葉飛“5倍差價”。“這不是幾塊錢的問題,就是覺得不能老被忽悠。”葉飛説。

  一位姓董的消費者則稱,兩個月前他在家樂福張江店買“有機娃娃菜”,看到包裝上貼的標簽價格為3塊多,但結算的時候卻變成13塊多。“他們的解釋是標簽上把前面的‘1’漏打了,實在是太離譜了。”

  而很多消費者都表示幾乎沒有對比購物小票、核查價格的習慣。“我是從來不看購物小票的,前兩天看新聞裏説有‘亂標價’,才注意一下。”消費者張文昌説。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認為,家樂福、沃爾瑪等超市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對“明碼標價”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的規定。“如果是主觀上故意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欺詐。”

  店大欺商:手持“進場費”利劍

  不僅是店大欺客,憑藉“渠道為王”的強勢地位,家樂福、沃爾瑪等大超市、大賣場同樣也可以“店大欺商”。此前爆出的康師傅、福臨門、洽洽食品等著名廠家與家樂福的恩怨,正是這一矛盾的集中爆發。

  家樂福的一位供貨商説,按照慣例,家用百貨類産品要在家樂福上架,上海一家門店入場費就在6000元到7000元,那所有門店就要近15萬元;然後每個單品每家店一年要6000元左右的條碼費,這些還只是臺面上的。大供應商談判能力相對強一點,小企業、小産品要支付的成本可能更高。比如像月餅這樣的季節性食品,熱銷高峰也就15天左右,但一個花車的費用就要5到6萬元。

  這位供貨商表示,雖然相關部門有規定商場不能收進場費,但由於大賣場、超市控制了渠道,供應商根本沒有話語權。供應商一般會變相以返點的形式“上繳”入場費,這已經成為業界默認的潛規則,不只是一兩家超市的問題。而且各大超市的採購人員相互之間已經結成一個“圈子”,如果供貨商告了一家超市,就等於把其他幾家超市也得罪了,以後就別想再做了。“供貨商不到走投無路是不會投訴或舉報的。這次連康師傅、福臨門這樣的大品牌都無法忍受,中小供貨商的日子可見有多難過。”“‘壟斷企業心態’是家樂福深陷風波的重要原因。”上海市商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齊曉齋説,“零售商擁有過於強勢的地位,又不把消費者的利益實實在在地放在心上,自然會上吃供貨商、下吃消費者。”

  如何讓“專橫”的超市變溫順?

  專家認為,超市賣場的強勢地位,源於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督管理不到位,威懾處罰力度不足。要讓“專橫”的“零售教父”變溫順,打造從供貨商到零售商再到消費者的和諧關係,需要從法律、行政、道德和行業自律的角度進行規範。

  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晁鋼令説:“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對如何保障供貨商的利益還不是很完善。比如對零供關係方面,商務部等部門通過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還不能有效遏制部分零售商的行為。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講,我們要對大型零售企業的過快發展有所控制。像日本的《大店法》控制零售商的擴張速度和範圍,就很值得我們借鑒。”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劉春泉認為,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違法成本,對零售巨頭的所得來説遠遠不夠高,對企業威懾力不夠,必須要提高處罰力度,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這方面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增加較高額度的懲罰性賠償。”

  齊曉齋則建議,在控制零售商對供貨商“霸權”的同時,還要加大市場監管處罰力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經營者應誠實守信經營,恪守消費者為先的社會責任,讓消費者買得放心,買得舒心。

  晁鋼令説:“要兼顧供貨商、零售商、消費者三方的利益,還要求行業自律,通過群體制約壓力,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