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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賣淫女改名亡羊補牢 勿成文字遊戲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0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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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15日電 《澳門日報》15日刊出社論説,公安部官員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的建議,顯然不能僅僅被視作改個稱謂,更應看到執法部門法制理念與人權意識的進步。改名畢竟只是一種簡單的表達,更重要是行動上改變。

  文章摘編如下: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日前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建議,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以減低對這一特殊群體的歧視。此語一齣,引發社會的廣泛議論。

  在中國,改名的情況見怪不怪,比如有要求將“偷菜”改“摘菜”,將“貧困”改為“低收入”,把“失業”説成“下崗”,把“窮人”説成“待富群體”,把“下降”説成“負增長”。在外國也有改名的情況,日本把“老年癡呆症”更名為“老年認知障礙”,一些西方國家將“老齡”改稱“樂齡”。這些改名有些是玩文字遊戲,有些則體現社會對特定群體的尊重。

  今次要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是否準確仍有待商榷,因為一些賣淫女是失足婦女不假,但失足婦女不儘然是賣淫女。“失足婦女”涵蓋甚廣,可指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女子。不管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或其它名稱,公安部高官用意值得肯定。

  在內地,涉黃女子亦被稱為“雞”、“小姐”、“應召女郎”、“流鶯”、“樓鳳”,在港臺多被稱為“性工作者”,不同的稱謂背後體現了不同法制理念與人權意識。

  賣淫的確令人不齒,但一些女子墮入風塵有的是被脅迫,有的是貧困所致,有的確實是“失足”。以往一些機關在掃黃時不僅在言語上對涉黃女子不那麼尊重,在行動上也時有不人道的行為。

  亡羊補牢。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安部高官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的建議,顯然不能僅僅被視作改個稱謂,更應看到執法部門理念的向善與意識的進步。

  對涉黃女子改稱呼重要,更重要是行動上改變。改名是一種簡單的表達,如果改名之後,仍然對這類女子充滿傲慢與偏見,甚至侮辱、歧視與虐待,那麼改名就毫無意義。

  最近,公安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全國婦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婦女”工作。要求保護賣淫婦女人身權和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採取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婦女,要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對賣淫婦女視違法程度,區別情形予以處罰,對被強迫賣淫的受害婦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處罰,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幫助她們能正常回歸社會。有關部門下發的通知體現出中國政府更加關注人權,尊重婦女權益,冀望廣大執法者能在行動中認真落實,以免傷害“失足婦女”的事情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