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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議賣淫女改名失足婦女 捍衛權利更重要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3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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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用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賣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評論一:捍衛權利比改名“失足婦女”更重要

  眼下已是初冬,掃黃的聲勢依然如秋風掃落葉一般。不過,掃黃者為了展示其公正與寬仁的一面,決定對掃黃的對象予以“正名”——自然,不是將賣淫産業化、合法化,而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據説這是為了表示對特殊人群的“尊重”。

  更名就是尊重?賣淫女的稱謂有多麼低賤?“失足婦女”就很中聽嗎?

  且説“賣淫”之名。查古漢語辭典,有“賣客”、“賣笑”,卻未找到“賣淫”;“賣淫女”更無蹤跡可覓,流行的稱謂是“娼”、“妓”、“花娘”、“校書”等。“賣淫”是一個現代性詞彙。“淫”字確含道德貶義,但是換成“賣身”、“賣肉”,效果一樣糟糕。若襲用古稱,説“賣笑”,似乎雅致了些,卻令某些買客不知所謂。思來想去,在“賣”字之下,恐怕很難找出更合適的詞替換“淫”字以精確描述這一職業。

  而且,“賣淫”之名所含有的道德貶義,十分契合意識形態建構。政治典章與法權紛紛收納了“賣淫”。中文版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刊有:“早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出現了與強制女奴隸獻身於男性現象並存的自由婦女的職業賣淫。”《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法文皆稱“賣淫”。前者對應經濟道德化,後者對應法律道德化。

  如今,終於意識到了“賣淫”一説的道德貶義過於濃烈,打算換一個冠冕堂皇的稱謂。然而,這不是亡羊補牢,而是頭疼醫腳。再説用來替換賣淫女的“失足婦女”。“失足”難道不具貶義嗎?且所謂“婦”者,指已婚女子。即使將涵義擴大化,婦女當指18歲以上的女子。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如果賣淫女不足18歲(西南某地不是出過身為小學生的雛妓嗎),還能叫“失足婦女”嗎?所以,這一輪替換,實為不妥。

  這麼説並非為“賣淫”之名辯護。我只是想指出,如嚴復所言,一名之立,旬月踟躇。詞語的生産,如大浪淘沙,最終淘出的那一顆熠熠發光的沙礫,流行多年,自然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如果説它不雅,首先是因其所指物不雅。要改造,當改造此物。是故,與其爭論用什麼稱謂以替代賣淫女,還不如在打黑掃黃的同時,依法捍衛“失足婦女”的權利: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掛牌遊街示眾;不得曝光她們備受摧殘的姓氏與容顏;更不得在派出所裏對其淩辱、強暴。這後一面的工作能多做一分,賣淫女就多得了一分尊重,減輕了一分恥辱。這種尊重,乃是出於對人權的看護。(羽戈 作者係青年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