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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警方口頭同意賠償遭刑拘舉報者3萬元撫慰金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4日 0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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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王鵬乘車離開吳忠市返回蘭州。

  新華社記者 曹健 攝

  本報訊 (記者孔璞)日前,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決定給予王鵬刑事賠償1003.44元。王鵬及其代理律師周澤認為,利通分局在給予王鵬刑事賠償金的基礎上,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這是在新《國家賠償法》于12月1日實施以來,國內首起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申請。

  利通公安分局承認執法有過錯

  前晚22時許,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宋繼忠與兩名民警來到王鵬的代理律師周澤的住處,向其送達了對王鵬的《刑事賠償決定書》。

  利通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稱,經審查,10月15日,吳忠市利通區轄區居民馬晶晶控告王鵬涉嫌誹謗罪,利通區公安分局于11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將王鵬刑事拘留至12月1日,共拘留8日。利通區公安分局在此案執法中存在過錯,不應對王鵬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決定給予王鵬刑事賠償1003.44元。

  當事人要求適用新《國家賠償法》

  王鵬和周澤在收到《刑事賠償決定書》後,對賠償數額表示有異議。周澤介紹説,利通區公安分局對王鵬的錯誤立案和錯誤刑拘,給他及其父母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為維護王鵬的合法權益,其父王志昌從江蘇到寧夏又到北京,支出了大量費用,僅兩名代理律師往返寧夏的差旅費就是數千元。因此利通分局應根據新《國家賠償法》,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2月1日,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實施,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內容。

  昨天早晨,周澤將《刑事賠償決定復議申請書》遞交利通分局,請求在1003.44元刑事賠償金外,另依法為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

  周澤告訴記者,對於這一請求,他已經和利通分局主持工作的吳海波局長進行過溝通,吳海波也向領導做了請示,口頭同意了這個復議申請的請求,目前這一申請正在審批過程中。這是新《國家賠償法》實施後,第一例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申請。

  吳海波告訴記者,因為《國家賠償法》剛剛實施,精神撫慰金賠償還沒有先例,所以究竟怎麼賠償分局正在研究過程中,但“肯定是要賠的”。按照法律規定,賠償決定要兩個月之內做出,警方會儘快給出決定。

  公安局副局長陪同回蘭州恢復名譽

  昨天12時許,王鵬乘車離開寧夏吳忠市返回甘肅省蘭州市。據吳海波介紹,利通區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長還隨同王鵬及其單位領導一同前往蘭州,為王鵬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