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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吳忠市糾正王鵬錯案 審訊期間或有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04: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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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王鵬展示釋放證明書。 新華社記者王鵬攝

  核心提示

  2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副局長、新任利通區公安分局局長吳海波向新聞媒體通報:王鵬被“跨省刑拘”案屬錯案,由市局予以糾正,相關責任人先行免職,將按照錯案追究的有關規定進行追究。短短幾天時間,一起“跨省刑拘”案何以實現逆轉?

  被拘留9天后獲釋

  3年舉報未果,卻等來一紙《拘留通知書》

  11月30日和12月1日兩天,互聯網上一則消息被迅速傳播“蘭州網民王鵬舉報馬晶晶被寧夏警方跨省刑拘”。

  一時間,網友跟帖眾多,上百家網站轉載。被“跨省刑拘”的甘肅省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老家在江蘇連雲港的王鵬,2003年考入蘭州大學中文系,讀書時與現在銀川市團市委工作、家在吳忠市的馬晶晶是同班同學,且住在同一間宿舍。

  2007年6月畢業前夕,馬晶晶在就業意向登記中,將自己的就業單位填寫為“共青團銀川市委”。同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考試正式開始報名,馬晶晶當即報考了銀川團市委學校部科員一職並參加考試,最後在488人競聘同一職位的情況下,以筆試、面試雙雙第一的成績被錄用。

  得知這一消息,王鵬産生了懷疑。在他看來,馬晶晶大學期間“特愛玩電腦遊戲,幾乎每天晚上都在宿舍玩電腦遊戲到12點”,“除了體育課,其他課程很多因不及格而補考,總成績總是排名倒數幾位”,能獲得這樣一個職位與其父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某部門副廳級官員、其母系吳忠市廳級官員的家庭背景可能有關。

  隨後,王鵬分別向國家公務員局、銀川團市委進行了長達3年的舉報。但這些舉報信發出後並沒有什麼結果。

  令王鵬想不到的是,3年的舉報,等來的是一紙《拘留通知書》。

  11月23日,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肅找到王鵬。

  “找到我後,警察向我出示的《拘留通知書》顯示:涉嫌“誹謗罪”,依法對我予以刑事拘留。”王鵬説。隨後,王鵬被關進吳忠市看守所。

  然而,12月1日晚間,在看守所的王鵬又收到吳忠市公安局出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警方向他宣佈:以涉嫌誹謗罪對王鵬依公訴程序辦案存在執法過錯,予以糾正。王鵬當即獲釋。

  啟動錯案追究調查程序

  從實體法到程序法,案件都存在適用過錯

  “王鵬涉嫌誹謗案是一起錯案,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由我來宣讀吳忠市公安局對這一錯案的處理決定。”12月2日,吳忠市公安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吳忠市公安局副局長、新任利通區公安分局局長吳海波向媒體通報了“關於糾正王鵬涉嫌誹謗案件的決定”。

  決定稱:“2010年10月15日,吳忠市利通區銀塔小區居民馬晶晶以被王鵬誹謗為由,向我利通分局刑警大隊報案,要求受理調查。11月23日,王鵬以涉嫌誹謗罪被刑事拘留。經審核,該案辦理中存在執法過錯。我局經研究決定:(一)責令利通區分局立即撤銷案件,對王鵬解除刑事拘留。(二)按照錯案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員的責任。”

  吳海波同時通報説,經吳忠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利通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查。

  吳海波在回答本報記者“王鵬案件究竟錯在哪”的提問時説:“利通公安分局以"公訴"程序來刑拘王鵬,認為王鵬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涉嫌誹謗罪,使這一案件從實體法到程序法上都存在適用過錯。本著有錯必究的基本原則,吳忠市紀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組成調查組,啟動錯案追究調查程序。”

  審訊期間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王鵬説,存在用腳踹、用手指敲擊他前額的逼供行為

  12月2日下午,吳忠市利通區一家旅館內,被無罪釋放的王鵬向記者講述他因涉嫌“誹謗罪”被刑拘和獲無罪釋放的感受時説,“吳忠市公安局及時正確做出處理,撤銷對我誹謗罪的指控,我對此感到欣慰。”

  王鵬告訴記者,他在接受利通區公安分局辦案民警審查期間,民警對他有用腳踹、用手指敲擊他前額的逼供行為。並且,整個訊問過程沒有全程錄像,僅在開始訊問時錄了一小部分。對此,他認為警方應該認真調查,還他一個公道。

  在2日的新聞發佈會上,針對有媒體提出的“王鵬的父親王志昌稱,警方在拘捕王鵬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請問是否屬實?對王鵬錯案是否適用國家賠償”等問題,吳海波表示,2日上午,調查組已經開始和當事人王鵬進行調查談話,相信一切會嚴格按法律程序和相關規定進行。

  在利通區公安分局,記者見到了從蘭州趕來接王鵬回家的甘肅省圖書館典閱部主任徐雙定。“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果斷處置下,王鵬一案這麼快有了結論,我們感到很高興。”徐雙定説。

  徐雙定告訴記者,他所在單位是12月1日17時接到吳忠市公安局通知來接王鵬回家的。他對王鵬的評價是:“小夥子工作挺踏實,表現挺好,沒想到會惹上"官司"。”

  12月2日,吳忠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徐耀説:“11月30日,王鵬錯案經網絡"曝光"後,市委、市政府立即指示我們了解核實情況及時做出處理。針對這一錯案,我們在進行深刻反思的同時,將舉一反三汲取教訓。有關案件的進一步調查情況將及時予以公佈。”

  專家認為

  利通公安分局辦理此案涉嫌越權和濫用職權

  林治波 趙野

  針對此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

  周教授曾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挂職擔任副檢察長,對司法實踐十分熟悉。

  周教授告訴記者,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辦理此案時,涉嫌越權和濫用職權。

  周教授説,利通公安分局是以“公訴”程序來刑拘王鵬的,其理由是王鵬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這個理由不能成立。2009年,公安部曾發通知,“誹謗罪”涉嫌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因為誹謗罪引起群體性事件;

  二是誹謗外交使節等;

  三是因為誹謗引起其他嚴重後果。

  王鵬所進行的舉報,顯然不構成上述三項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罪名,所以不能被提起公訴。

  周教授認為,即使有關當事人認為名譽受到傷害,也可以啟動民事訴訟,但民事案件應由法院審理,公安機關無權直接介入。

  周教授説,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機關管轄;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也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亦可。而吳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鵬犯罪所在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利通公安分局在辦理此案時,涉嫌越權和濫用職權。

  編輯點評

  王鵬恢復了自由,事件進展到此,看似圓滿,但我們不禁要問:王鵬所舉報的“馬晶晶公務員考試存在作弊行為”是否屬實?是誰在吳忠警方的“跨省刑拘”中施加了影響?王鵬錯案背後的問號,值得繼續追尋答案。

  作者: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