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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男子報官二代作弊遭抓捕 被指危害國家利益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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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見“跨省追捕發帖網友”!11月23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肅省將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刑拘。王鵬此前多次發帖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馬晶晶父親係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母親係寧夏吳忠市委常委、政協主席。

  涉嫌誹謗被跨省拘捕

  11月23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肅省,將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刑拘。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向王鵬父親王志昌出示的《拘留通知書》顯示,警方以涉嫌“誹謗罪”為名將王鵬刑事拘留,並關押在吳忠市看守所。

  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的相關民警證實,該局確實刑拘了王鵬,警方稱王鵬涉及的案件適用於涉嫌誹謗罪公訴程序。

  王鵬父親王志昌稱,他們的老家在江蘇連雲港。王鵬2003年考入蘭州大學中文系就讀。2007年以來,王鵬因看不慣同宿舍同學馬晶晶“不學無術”,心裏覺得很不公平。

  而王鵬與馬晶晶的最大衝突,是馬晶晶在公務員考試中的諸多疑點。

  王志昌稱,王鵬曾向其講述,王鵬考入蘭州大學中文系後,與馬晶晶等3名同學分到同一間宿舍。入學之後,王鵬發現,來自寧夏的馬晶晶“總是遊手好閒,基本上不學習”。王志昌説,“令王鵬苦惱的是,馬晶晶除了不學習,還特愛玩電腦遊戲,幾乎每天晚上都在宿舍玩電腦遊戲到12點,並且把遊戲的聲音弄得特別響。王鵬為此和他交涉過幾次,兩人甚至因此發生了爭執。過了一個學年,我看兒子為此很苦惱,就讓他在學校附近租了個小房間單獨住,以免影響學習。”

  考試結果蹊蹺引舉報

  2007年6月,在畢業前夕,負責統計就業率的王鵬要求馬晶晶填表,馬晶晶將就業單位填寫為共青團銀川市委。“2007年7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考試正式開始報名,馬晶晶果然在當天報考了銀川團市委學校部科員一職。”王志昌如此轉述王鵬的話。“讓王鵬和同學們驚奇的是,在學校4年期間,馬晶晶除了體育課,其他課程很多不及格而補考,總成績總是排名倒數幾位,但在銀川團市委學校部科員這個400多人參加的公務員崗位的考試中,馬晶晶不僅筆試得了第一名,面試也是第一名。”王志昌稱,面對這種反差,王鵬分別給國家公務員局、監察部和銀川團市委的相關領導寫了舉報信。

  舉報沒效果網上發帖

  據了解,馬晶晶的父親馬崇林曾任寧夏固原市涇源縣委副書記、縣長,現任寧夏區扶貧辦副主任。其母丁蘭玉曾任寧夏吳忠市委常委、總工會主席,分管婦聯和團委,現任吳忠市委常委、市政協主席。

  王鵬的舉報材料稱,正是家庭的“高官”這一特殊背景,讓馬晶晶的公務員考試充滿了“內幕”。

  2007年畢業後,王鵬進入甘肅省圖書館工作,而馬晶晶則在共青團銀川市委學校部任職。“因為以前的舉報沒有效果,前段時間他也在網上發帖,繼續反映這個事情。”王鵬的父親王志昌説,刑拘王鵬的吳忠市警方稱,王鵬涉嫌的“誹謗罪”確實與發帖舉報前述事件有關。

  領導批示後跨省抓捕

  據《拘留通知書》顯示,警方係以“涉嫌誹謗罪”對王鵬進行刑拘。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此,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隊負責此案的石姓副隊長證實,警方是以“公訴”程序來刑拘王鵬,其理由是王鵬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

  對於王鵬反映的問題及其他舉報內容,記者暫時未能得到相關部門的確認,但據前述石姓警察稱,刑拘王鵬是因為王鵬的發帖行為,損害了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警方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

  石姓警察同時透露,這一行動是通過吳忠市公檢法各部門事前聯合開會協調討論,並獲得相關領導批示。

  11月29日,王鵬的父親王志昌稱,“王鵬的媽媽現在也不敢待在家裏了,警察説她也涉及發帖的問題,要找她了解情況,我們現在只能東躲西藏了。”

  -專家觀點

  全國人大代表、法學教授周光權:

  不應和公權力挂鉤

  王鵬被吳忠市警方刑拘一事引起了有關人士的注意。11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近年來發生的以涉嫌誹謗罪刑拘公民的案件表明,部分執法人員目無法紀,肆意行使公權。

  周光權教授分析認為,侮辱誹謗這一類罪行,本質上只是公民之間的人身關係侵權糾紛,“本不應和公權力勉強拉上什麼關係,可有些地方的警察偏偏還喜歡這麼幹。”對於這一類事件,周光權説,“這種事情屢屢發生屢禁不止,就是做這種事的人違法成本太低,應該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追究這些人的責任,對警察隨意介入侮辱誹謗這一類案件,要進行強有力的監管。”

  周光權同時建議,因涉嫌誹謗罪刑拘公民、網友這類事件,應在立法層面進行檢討才能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這類事件,往往最後都發現,以刑事公訴的方式進行是不對的,而被拘押的人卻為此付出了代價。要從根子上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將侮辱誹謗這一罪名從刑法中剔除,這類事件應該以民事糾紛論處,適用於《侵權責任法》的範疇,而不是《刑法》。”周光權稱,只有如此,才能從根子上杜絕誹謗罪成為警察或官員壓制公民的工具。

  據《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