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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污染四處“開花” 環保組織呼籲信息公開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4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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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消息(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鄭小瓊):紫金礦業污染事故尚未平息,另一家有色金屬類上市公司也陷入了“環保門”。

  國內第三大鋅生産商的中金嶺南近日在沒有任何公告預告的情況下突然停牌,正當市場眾説紛紜之時,一則來自當地媒體的報道表明,中金嶺南的“麻煩”來自於曾在2005年鎘排放超標的韶關冶煉廠。事隔5年,韶關冶煉廠的排污又致使北江中上遊河段出現鉈超標情況。

  不久,中金嶺南發佈公告,印證了停牌緣于排放污染事件,並稱環保部門已責令韶關冶煉廠于21日實施全面停産。

  在中金嶺南“事發”之後,北京多家環保機構發出了聯名公開信,一家環保組織的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鉈對哺乳動物的毒性高於鉛、汞等金屬元素,與砷相當。鉈中毒會産生強烈的神經毒物,對肝、腎有損害作用,可導致急、慢性中毒。

  隨著近年來所發生的一系列熱門新聞事件,重金屬污染問題逐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尚琪研究員告訴記者,目前的重金屬污染主要指由有汞、鉈、鎘、鉛及砷等生物毒性顯著的重金屬元素及其化合物對環境的污染。

  不少環保人士紛紛表示,重金屬污染,“越來越成為一種嚴重的事實”。

  重金屬污染四處“開花”

  就在中金嶺南“出事”之前,一場關於國産香煙重金屬含量是否超標的紛爭剛剛落下帷幕。

  在第九屆亞太煙草和健康大會上,一項名為《中國銷售的香煙:設計、煙度排放與重金屬》的研究報告在中國引發了強烈反響。研究報告稱:13個中國品牌國産香煙中鉛、砷、鎘等重金屬成分含量嚴重超標,其含量與加拿大産香煙相比,最高超過3倍以上。

  中國疾控中心控煙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雖然目前國際、國內沒有規定香煙中重金屬的限定標準,但這是煙草管理方面的漏洞,並不能説明這項研究的研究人員作出的研究報告就缺乏客觀性和科學依據。

  北京市工商局近日也發出通報稱,對本市銷售的電子電器産品進行了質量監測,結果發現部分商品沒有環保標誌,有的産品零部件的鉛、鎘、六價鉻以及多溴聯苯醚含量超出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其中5種電子電器産品被清退出北京市場。

  而在2009年,根據環境保護部的統計,發生了12起重金屬污染事件,共導致4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當年,全國發生32起由重金屬污染引起的群體性事件。

  一位環保組織發起人向記者介紹,近年來發生了幾起較為嚴重的重金屬污染事件:

  湖南省嘉禾縣200多名兒童出現血鉛超標,引發中毒事件的是家煉鉛企業;

  陜西省鳳翔縣馬道口村和孫家南頭村,數百名嬰幼兒及兒童絕大多數被檢測出體內鉛超標,其中部分超標嚴重,已達到中毒標準,被疑與一家年産鉛鋅20萬噸的冶煉企業有關係;

  2009年,山東省南涑河出現突發性砷化物超標現象。早在去年年初,臨沂億鑫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及辦理工商、環保等手續,私自上馬阿散酸生産設備進行生産,將大量含砷有毒廢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整個河流域及下游的江蘇邳州水體砷超標;

  今年4月,四川省內江市隆昌縣漁箭鎮等地受鉛污染村民經血液化驗,發現血鉛含量異常49人,其中兒童47人,成人2人。

  此外,據這位負責人透露,另一家環保組織對南方某電子廢棄物拆解工廠所在地周圍的165名1歲至6歲兒童的血鉛水平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這些兒童血鉛負荷高,其中135名兒童鉛中毒,中度鉛中毒者達到24.4%,明顯高於沒有遭到電子廢物污染的鄰鎮兒童。

  “長此以往,這些中毒的兒童可能會患貧血等疾病,他們的智慧和行為發育也可能受到影響。”這位環保組織負責人説。

  對於重金屬污染的後果,尚琪略帶沉重地説道:“很多重金屬中毒者去了醫院後,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就被告知已經治好,但其實不是那樣的。重金屬元素的半衰期通常高達數十年,對於重金屬元素所引起的中毒預防是第一位,也是惟一的。” 

  環保組織呼籲信息公開

  在中金嶺南事件被披露之後,公眾環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達爾問自然求知社等20家民間環保組織聯合致信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冶煉廠,要求其對韶關市北江中上遊河段發現鉈超標現象立即採取治污行動,並及時向社會通報治污進展。

  “鉈為強烈的神經毒物,對肝、腎有損害作用,可導致急、慢性中毒。”一家環保組織負責人説。

  據了解,環保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通過企業污染數據庫檢索發現,中金嶺南公司2004年以來存在多條環境違規記錄,其中包括有毒重金屬鎘的超標。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與企業沒有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借此推卸社會責任有很大關係。

  事實上,我國已對有關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化作出了明確規定。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20條規定,凡被列入該辦法第11條第1款第(13)項名單的企業,即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在內的信息;第21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20條規定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佈名單後30日內,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佈其環境信息,並將向社會公開的環境信息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

  正因為如此,在中金嶺南事件後,諸多環保組織在聯名公開信中要求中金嶺南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在2010年11月21日前,向社會公開貴公司的排放數據,包括貴公司排放中涉及的鎘、鉈、鉛等有毒有害重金屬的排放量,以及超標、超總量情況”。

  但有業內人士指出,一些污染企業和當地部門習慣隱瞞甚至做假,而並非公開。

  據了解,在2007年至此次鉈超標事件被曝光前,韶關冶煉廠一度頭頂“綠色”光環——2007年6月,韶關市環保局授予該企業“環保明星企業”稱號;2007年年底,又被廣東省環保局評為最高環保誠信單位。據當地媒體10月20日報道,韶關冶煉廠經廣東省經信委、廣東省安監局、韶關市安監局等領導和專家組成的審核組審核,達到國家《鉛鋅行業準入條件》。

  事實上,在震驚世人的紫金礦業事件發生前,已經有種種徵兆,村民發現,“河裏的魚都死光了”,但當地有關部門取了水樣之後,並未公佈化驗結果,也未説明污染源來自哪。

  對此,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向記者表示,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環保、水利、海洋、國土部門的監測儀器都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相關企業應該推動其供應商信息公開,以便將污染排放置於公眾監督之下。

  另據了解,迫於重金屬污染的嚴峻形勢,國家環保部已于去年會同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開始制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2010-2015)》。根據環境保護部目前透露的消息稱,此規劃基本完成,正報國務院批准。而這將是中國官方第一份完整的“重金屬污染”調查報告。

  疾控專家認為應理性對待

  對於當前頻發的重金屬污染,尚琪認為,公眾應該客觀對待,不用盲目恐慌。

  “以中毒來説,專業文獻中對中毒的定義有兩個基本要素:接觸(暴露)有毒物和疾病狀態。所謂的疾病狀態就必須有機體組織、器官的病理性改變和可觀察到的臨床症狀與體徵。而在目前各種環境鎘污染突發事件過程中,均沒有在人群中觀察到與所吸收毒物所致的疾病表現,因此,今後在處理環境鎘污染突發事件時,專業人員應慎用‘中毒’來表述調查結果,媒體在報道時也要注意防止錯用‘中毒’的概念。”尚琪説。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産品安全所副所長白雪濤研究員長期關注鉈污染狀況,他告訴記者:“70年代的時候,我曾經在南方某地發現了一些鉈污染患者,一直長期觀測,但至今未發現有何異常。重金屬污染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學界也在研究,而且我們生存環境隨時存在被污染的危險,因此需要科學客觀地看待。”

  尚琪進一步指出,健康危害判定標準與診斷標準的具體應用也是值得探討的。

  “以鎘污染為例,判定標準是從環境醫學觀點判定環境鎘污染是否已構成當地定居人群某種健康危害的準則。診斷標準是依據個體的疾病表現,結合暴露史、臨床症狀、體徵和健康評價指標檢測結果,對就診個體做出是否存在鎘中毒的判定,以指導臨床治療的標準。”尚琪説,“在日常生活中,人體對鎘的暴露呈多源性,即使在非環境鎘污染區也可以檢測出較高的機體鎘負荷,如何確定人體的環境污染性鎘暴露正是判定標準所要解決的問題。在環境鎘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時,最關鍵的問題是確定人群的不良健康反應與環境鎘污染的聯絡。” 

  尚琪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的問題也日益突出。近年來因環境污染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幾乎每年都有發生,應對環境水污染事件將是環境管理部門長期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因此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標準,以便於更好地應急處理重金屬污染事件。

  “從一些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過程來看,在決策應急方案時缺少人群健康危險度評價環節是一大教訓。”尚琪説,人群健康危險度評價要依據科學數據來分析問題,其要素是量化各種環境危險因素和健康危害。而我國目前在環境與健康領域科研的重心仍集中在定性研究方面,即回答某環境因素對人群健康是否産生了危害,“這種科研的模式與政府的環境管理需求嚴重脫節,很難為環境管理決策提供所需要的科學信息,從而也使環境與健康的研究陷人難以持續發展的境地。因此,我國今後環境與健康的研究不應再是回答‘有’和‘無’或‘是’與‘否’的判定,而是要定量(分級)地説明環境對健康的影響程度。開展環境對人群健康影響危險度評價研究,積累基礎性人群健康評價數據,已是當前最為迫切的需求。”

  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環保、水利、海洋、國土部門的監測儀器都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相關企業應該推動其供應商信息公開,以便將污染排放置於公眾監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