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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厲控煙立法”開始實施 辦公場所禁吸煙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1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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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廣州市民廣泛關注的《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歷經三次審議,並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後,已於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記者了解到,這是該市第一個由人大代表提交的議案而被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立法。與各地相關立法相比,廣州的這一條例是一個目前最為全面的控煙條例,有市民稱之為“史上最嚴厲的控煙立法”。

  違法吸煙罰款50元

  記者了解到,條例於今年4月28日經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條例共三十一條,明確以下內容:一是確立了控制吸煙的管理體制;二是結合廣州市實際,對禁止吸煙和限制吸煙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三是對違法吸煙和不履行控煙管理職責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記者發現,條例包含了不少處於國內領先的規定,其中呈現不少亮點:如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禮堂、公共走廊、電梯以及本單位的餐廳、咖啡廳禁止吸煙;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沒有按照規定在限制吸煙場所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違法吸煙者處以五十元罰款。

  針對“五十元的處罰是否太低,無法對一些人造成足夠的威懾”的疑問,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力向記者指出,“最重要的還是要依靠群眾自覺地遵守。”

  12類場所禁止吸煙

  控煙範圍的界定是整個條例的關鍵,直接關係到控煙的力度和可行性等重要問題。據悉,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控煙範圍一直是熱點和焦點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李力告訴記者,對於餐飲場所能否限制吸煙曾有不同意見。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網友認為,將所有的餐館都列為限制吸煙場所,不符合實際情況,在實踐中行不通,建議只對一定規模以上的餐館限制吸煙,即一定規模以上的餐館才作為限制吸煙場所,才需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則禁止吸煙。

  因此,條例對控煙範圍分兩類情況規定:一類是禁止吸煙的範圍,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辦事區域等十二類場所為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在這些場所不允許吸煙,也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另一類是限制吸煙的範圍,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飲場所等四類場所和室內工作場所為限制吸煙場所,這些場所可以在條例允許的範圍內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室內辦公場所是否應該禁煙的問題也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從各方面意見包括網上立法民意調查結果看,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網友和新聞媒體等都強烈主張室內辦公場所禁煙,以保護廣大勞動者在室內辦公場所免受二手煙的危害。”李力告訴記者,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廣州人大採納了這些意見,在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禮堂、公共走廊、電梯以及本單位的餐廳、咖啡廳禁止吸煙,其他區域則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記者了解到,為了適應社會文明進步和市民不斷增長的健康需求,條例還作了兩方面專門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鼓勵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明確規定執法主體

  針對條例需要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執法主體問題,條例確立了由一個機構綜合組織協調,多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為綜合性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和督促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開展控制吸煙的管理工作;衛生、教育、文化、交通、工商、旅遊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文化娛樂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商場等場所進行控煙管理和行政處罰。

  “控制吸煙管理制度的落實除了靠吸煙者的自覺遵守、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之外,還需要控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好法定的控煙職責。考慮到條例規範的控煙場所數量大、涉及面廣,因此,合理規範這些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嚴格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顯得尤為重要。”李力對記者説。

  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職責:即,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並保持標誌和標牌完整、清晰;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物品;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導,對不聽勸導的,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記者看到,條例為了督促經營者、管理者依法履行該條例賦予的控煙職責,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沒有按照規定在限制吸煙場所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鄧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