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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對公款出國遊組織者直接降級或者撤職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6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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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後,國家工作人員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將直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將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而且,還得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種費用。對於組織公款旅遊者的處分更重,將直接降級或者撤職;有黨內職務的,將直接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昨日,省監察廳印發了關於《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通知。

  認定

  無實質性考察也算公款旅遊

  到底哪些是出國(境)旅遊?哪些算商務考察或學習?界線怎麼劃分?

  這裡説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主要包括組織或者參加純粹用公款出國(境)旅遊,以及以公務為名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兩種情況。

  通知中所稱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

  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處分

  公款出國(境)旅遊可給予撤職處分

  通知説,根據規定,如果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省監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産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也就是説,除了背處分以外,還要退賠花公款的各種費用。

  組織公款出國(境)旅遊撤銷黨內職務

  事實上,對於公款出國(境)旅遊處分比較重的是旅遊的“組織者”。

  根據通知,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比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省監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這位負責人還説,所以《解釋》中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