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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關節受傷被漏診 法院判醫院賠1萬多元(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6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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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受傷了,責任誰負?張葉 繪

  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醫院漏診延遲了治療

  2008年8月,小明玩耍時,不慎摔倒,當時感覺右手疼痛。當日,小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金壇某醫院就診。醫院對小明進行了X光線檢查,檢查印象為:右腕及右肘關節未見明顯異常,建議必要時復查。診斷為:軟組織傷、外傷待查;處理:患肢制動、隨診。小明回家後即在家休息,但右手臂一直疼痛。9月29日,小明再次到該院就診,醫院對小明又進行了X光線檢查,檢查結論仍為肘關節未見明顯異常。當日,小明又到金壇市中醫院就診,診斷為:右側橈骨關節脫位(即右肘陳舊性孟氏骨折),建議小明到上級醫院治療。9月30日,小明家人帶著小明到南京市兒童醫院就診,診斷為:右肘陳舊性孟氏骨折。後小明在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進行切開復位克氏針內固定手術治療。

  經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醫院對小明右肘部損傷存在漏診、延遲治療的過錯;該過錯對小明遺留右肘關節功能障礙起次要作用。

  損失擴大患者告醫院

  去年1月,小明的家人以被告誤診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小明家人認為:醫院只要及時檢查出小明是右肘脫臼,進行復位治療即可,而無需手術治療。但由於醫院的漏診,致使原告傷勢惡化,之後又進行了手術治療。現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醫院在主觀上確存在漏診、延遲治療的過錯。故對於手術治療等擴大的損失,醫院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人民幣23900.49元。

  醫院在庭審中則辯稱:醫院具備一級醫院所要求的醫療設備和執業醫師配置,對原告的病情檢查,主觀上沒有過錯和過失,而且,檢查時已口頭告知原告家人,可到規模較大的上級醫院進行檢查。故被告作為一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違反醫療操作規則的行為,即使根據司法鑒定書的鑒定結論,醫院也僅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醫院應承擔責任

  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初診時未能診斷出原告為右側橈骨關節脫位,即未對原告採取相應的閉合復位治療措施。一個多月後,原告再次到該院復查,醫院仍未診斷出原告係右側橈骨關節脫位,以致延遲了對原告右肘關節脫位的治療,醫院存在漏診、延遲治療的過錯,該過錯與原告需手術治療所擴大的相關費用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鋻於原告右肘關節脫位係原告自身造成的,且原告係兒童,其右肘關節脫位程度輕,骨折線顯示不清,加之原告對受傷情況不能清楚描述,確給醫生閱片帶來一定困難等客觀因素,故可適當減輕醫院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醫院的過錯行為對小明今後右肘關節功能障礙起次要作用,但醫院對其漏診等過錯行為造成原告擴大的手術醫療費等損失仍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判決醫院賠償原告小明各項損失人民幣11149.73元。壇法 馬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