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社會萬象 >

輿論監督和言論自由受限 問題官員有恃無恐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誹謗罪”成為一些問題官員堂而皇之的護身符,公權力動輒對曝光和舉報公權力的“誹謗者”採取強制措施,已經到了不得不正視的境地。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提出,為提高批捕誹謗案件辦案質量,將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制度,“上調”誹謗罪批捕權,並提出了三項具體要求,要求各級檢察院在處理誹謗案件時要把好“罪與非罪”、“公訴與自訴”等關卡。

  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幹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作誹謗犯罪來辦,這是對於誹謗罪第一次明確的法律解釋。雖然這早就是學界和社會上的常識或共識,但卻不是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所蘊含的當然旨意。這一次明確宣示出來,無疑是一個進步,實際上是從實體上縮小了誹謗罪的適用範圍,在一定意義上説,是對輿論監督的有力支持。

  事實上,“誹謗罪”成為一些問題官員堂而皇之的護身符,公權力動輒對曝光和舉報公權力的“誹謗者”採取強制措施,已經到了不得不正視的境地,曾經的含混不清亟須廓清。河北“唐山帖案”,山東“段磊案”,湖北“陳永剛案”,河南“王帥帖案”……讓我們記住了一個又一個無中生有的“誹謗者”,也目睹了某些公權力如何肆無忌憚與蠻橫。站在輿論監督第一線的媒體從業人員,則首當其衝“因言獲罪”。2008年1月,《法人》雜誌記者朱文娜因為報道一起官商較量案件,被遼寧西豐縣警察進京拘傳,案由是誹謗罪。近日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網上通緝的記者仇子明,同樣被指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罪名與“誹謗罪”何其相似乃爾。

  歷史總是在重演,教訓往往未被吸取。襲擊“誹謗者”的公權力屢屢以自恃權重的姿態出現,又在輿論持續關注下如過街老鼠般人人喊打,我們確實首先應該反思誹謗罪批捕權的標準問題。在某種意義上,“上調”誹謗罪批捕權,由上級檢察院行使,可謂一場及時雨。然而,遺憾的是,縱觀所有錯誤立案、錯誤批捕的“誹謗案”中,從來沒有一個公職人員因此受到責任追究,頂多道個歉就完事了,更有甚者,他們還根本不知道自己錯在哪。為何有此等咄咄怪事?從近年來各地發生的多起“誹謗”案件看,被“誹謗”的當事人都是地方領導,“誹謗”內容直指地方執政問題,而且,辦案機關抓人放人都得到了被“誹謗”者的直接授意或者間接默認,個人意志起了極其重要的操縱作用。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辦案人員連自己錯哪都不曉得了。

  所以,錯用、濫用、亂用“誹謗罪”是一個法律問題,但也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在一些地方,“誹謗罪”不過是最容易實現個人打擊企圖的藉口,或者是最容易操控的手段。如果不能從根子上革除一些地方部門動輒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的德性,讓那些視司法權力如自家“看門狗”的官員受到應有的懲處,很難保證,即便在法律上紮緊了“誹謗罪”的口袋,這種“報復性執法”不會從其他同樣容易下手的罪名中産生。據為眾多記者做過代理的律師統計,“問題記者”涉及的罪名達十多個,除了眾所週知的誹謗罪之外,還有詐騙罪、妨害公務罪、窩藏罪等,不一而足。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檢察系統作出了努力,但試圖依賴一個部門扭轉輿論監督的艱難局面,無疑是過於樂觀的。記者依法履行新聞監督權被抓,公民依法批評政府和官員被逮捕,受影響的不僅僅是記者與公民本身,更重要的是輿論監督和言論自由受到了限制。如果媒體和記者因為怕被報復而對公權力噤若寒蟬,當所有公民都害怕受牽連而忍氣吞聲時,誰還會為百姓説話,誰還敢輿論監督?這恐怕是一個社會最大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