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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信用卡透支0.27元 12年後被追討627.37元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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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唐夢通訊員/杜楠)12年前欠銀行信用卡透支利息0.27元,12年後被告追討利息627.37元。一審,高明區法院判決被告梁某向原告某銀行償還透支利息0.27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原判。

  1994年9月6日,被告梁某傑辦了一張原告某銀行發行的信用卡。

  1997年9月1日,被告梁某向該卡存入現金8530元,扣除尚欠透支利息8530.27元後,該卡尚欠透支利息0.27元。

  2007年4月5日,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向原告出具《證明》,證明該所受原告委託向被告追收欠款,因與被告無法聯絡,故未收回欠款。2007年9月10日,市公安局禪城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經該大隊立案偵察追索一年以上,因未發現被告有可供償還欠款的財産,故無法追回欠款。原告在追收欠款未果的情況下,認為被告尚欠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遂于2009年底訴至高明法院,引起訴訟。

  雙方爭議焦點

  ◎爭議一:有沒有過訴訟時效?

  原告:債權未過訴訟時效。

  原告總共出示了三份證據材料:一是《信用卡透支通知書》,用於證明原告曾經向被告寄發追討欠款的通知書;二是由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出具《證明》,用於證明原告曾委託該律師事務所向被告追收欠款;三是市公安局禪城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證明》,用於證明經偵大隊曾對該糾紛立案偵察追索一年以上的時間。

  被告: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信用卡于1997年9月1日發生透支欠款,原告只是于1997年9月10日對被告追收過信用卡透支欠款,該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應從1997年9月起計計算,故本案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法官解讀:原告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從原告向兩被告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因此原告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間。

  ◎爭議二:0.27元是本金還是利息?

  原告:0.27元是本金。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細》、《準貸記卡利息試算表》、《利息清單》等大量證據材料,試圖證明被告在1997年發生透支欠款,雖經還款但還剩餘0.27元本金未還清,並由此産生利息共計627.37元。同時,原告表示其主張的627.37元利息是以最低的利息利率計算得出的。

  被告:0.27元是利息。

  被告當庭辯稱其早已還清了欠款本金,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也可以看出該卡透支利息為0.27元。

  法官解讀:原告並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給出計算出利息的方法。因此,原告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梁某僅需向原告某銀行償還屬於透支利息的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