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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週六不休息”的妥與不妥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7日 15: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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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東省青州市出臺了一項新規定。該規定要求,青州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自規定下發後要取消週六休息。這引發部分公務員的不滿,而青州官方稱,出臺這項措施的初衷是為了方便群眾辦事。

  青州市出臺“週六不休息”的規定,出發點是好的。生活中,由於時間衝突,老百姓到機關單位辦事常常要請假才行。而週六開門辦公的確能夠為群眾延長辦事時間,方便了群眾。但是,單純用加班加點的方式來“方便群眾辦事”,既忽略了部分人的正當權益,也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辦法,著實值得商榷。

  首先,取消週六休息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也提到,無論是公職人員、事業單位職工還是各類企業人員,全國各地統一執行的法定休息日的標準為週六、週日兩天。青州市一紙紅頭文件剝奪了公務員作為正常勞動者應享受的法律權利,這是極為不妥的。政府部門“知法犯法”的大門一開,接下來又會生出多少不符合法律的新規定呢?

  其次,週六加班,費用也是個需要妥善解決的問題。職工在法定休息時間上班,用人單位需要補齊加班工資,因此週六辦公無疑會增加行政成本。支付公務員加班費用,這也是一筆巨大的支出。倘若相關部門無法落實好加班工資,那麼“白忙活”的公務員們不僅會心生抱怨,也將使新規的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方便群眾辦事”也可區分為不同的情況:如果事出突然或者必然,那麼週六加班也是應當;而若因為效率的緣故,無奈延長工作時間,則很成問題。在後一種情況下,加班加點工作表面看是方便了群眾辦事,但逆向理解,在週一到週五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相關部門是不是可以將該辦的事情辦得更好呢?事實上,增加工作時間,並不意味著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相關部門著重思考的該是如何保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而不是依託增加工作時間去彌補工作的不足。如果在正常工作日內,公務員都不能高效率的完成本職工作,還把“磨洋工”的作風和“熬日子”的心態帶到週六,情況又能有多少改觀呢?

  週六不休息,表面看是彰顯了奉獻精神,但這樣的規定,無論法律基礎還是現實基礎都並不牢固。週六要不要加班,應該考慮不同單位的不同狀況,應該參考不同時期公務的繁忙程度,“一刀切”的方法並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