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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綱們必須容忍媒體"挑刺" 律師解讀四大爭議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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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德綱“圈地門”風波引發了徒弟打記者事件。挨打記者和欄目組與郭德綱各執一詞,分別召開發佈會,拿出錄像、監控佐證。結合雙方説辭、網友爭論,這一系列事件無非關乎圈建花園是否合法、記者是否私闖民宅、媒體拍攝是否侵權和徒弟打人師傅有無責任四個主要的法律問題,記者今天也請律師從法律角度再做評説。

  爭議1

  圈建花園是否合法?

  打人事件由“別墅綠地門”風波而起,德雲社負責人王海澄清該別墅並不在郭德綱名下。但不管是在誰的名下,相信郭德綱及其徒弟在此居住的權利都能獲得産權人認可。那郭家(便於表述,並非法律上的産權界定)用木柵欄圈起來的綠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歸別墅的産權人所有呢?郭家的説法是當時開發商承諾該綠地為私家花園。而物業的説法是從沒聽説小區內有私家花園。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王興律師認為,要查清此問題,需要看相應建築規劃備案登記以及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約定。在實踐中,開發商口頭許諾“口惠而實不至”的欺騙行為並不鮮見,需要郭家與開發商間用證據説話。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而郭家又沒有證據證明有此約定,或者雖然約定屬實但該部分卻是開發商無權處分的公共綠地的話,那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郭家無權圈佔該部分公共綠地。不管開發商有沒有騙你,也不管你的柵欄是新建的還是改建加高的。

  爭議2

  記者是否私闖民宅?

  郭德綱指責記者私闖民宅該打,被打記者則咬定採訪過程合乎程序。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斌律師表示,私闖民宅就是未經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同意,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雖經同意進入住宅但權利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英國法律諺語:“一個人的家,就是一個人的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我國憲法及物權法均強調了私有財産的不可侵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相應處罰,《刑法》更是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從實踐來看,我國對於公民合法住宅免受非法侵入的保護還是遠遠不夠的,其原因一是相關權力部門對公民此項權利的重視不夠,二是公民維權意識不強,三是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舉證困難。

  王斌律師説,公開的資料顯示,記者到了郭家別墅的門口,並沒有進入室內,要説是進入他人住宅確實牽強。而且在見到裏面的人之後,即表明了採訪的立場,並沒有強行進入室內,即沒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因而不能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爭議3

  媒體拍攝是否侵權?

  媒體採訪權與公民隱私權的衝突和法律爭議由來已久,此次又被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放大。郭家認為這一事件是新聞採訪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而王興律師則認為,這實際上是新聞採訪權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之間的博弈。

  王興律師説,雖然我國法律對於公眾人物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不管從法理、司法實踐還是常識上講,郭德綱都毫無疑問屬於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知名度超過常人,或者承擔的職責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他們的行為關乎到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公眾的知情權。因此,人們對他們的關注和觀察就遠遠地超出對一般自然人的程度。對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程度也是有明顯不同的。美國法院在1964年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確立了公眾人物的概念以及“確有惡意”的原則,即除非證明媒體報道確有惡意,否則即便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報道有失實也不構成侵權。可我國官員明星起訴媒體誹謗勝訴的太多了,這勢必大大限制了媒體的報道權,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

  王興律師認為,郭家別墅圈佔綠地事件牽涉法律爭議,牽涉公眾的利益,更涉及公眾的知情權。記者採訪當事人的看法並拍攝爭議的綠地的情況並無不妥。作為公眾人物,不能以隱私為由拒絕新聞媒體的監督。

  至於媒體的“偷拍”手段是否合法。王興律師認為,基於採訪事件的諸多限制,新聞媒體在採訪時可以採取一些特殊手段。“我們很難想象明星會欣然同意媒體揭露醜聞,也見不到黑作坊夾道歡迎記者做客。同樣,就公眾事件採訪公眾人物在採訪對象不配合的情況下偷拍亦無不可。但採訪普通人,則須經其允許方能採訪,更不應偷拍。而且,北京臺的記者手持攝像機進行攝像,並非所謂‘偷拍’。”

  爭議4

  徒弟打人師傅有無責任?

  雖然德雲社負責人緊著為郭德綱撇清在打人事件中的責任,但徒弟打人之後,郭德綱又是“砸挂”又是撰寫博客站腳助威,勢與徒弟站在同一陣線。看見倆人如此“親密”,網友也在探討郭德綱和徒弟分別在此事件中的責任。

  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斌律師稱,從目前公佈的材料看,李鶴彪故意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是清楚的。至於法律責任,應當看被害人傷情鑒定的結果。如果構成輕傷及以上,那就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刑事立案;如果構不成輕傷,則屬一般治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但是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李鶴彪的打人行為是職務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郭德綱與此有何牽連,因此,郭德綱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有相反證據除外。

  王斌律師認為,郭德綱將記者喻為“妓女”、大諷業委會委員為所謂“窮人”以及充斥博文中的惡言臟字將其“功成名就”之後的志得意滿以及跋扈霸道的心態暴露無遺。儘管羽翼豐滿、財雄氣壯的郭德綱有意願也有能力繼續像對待以前的“藏密排毒”事件一樣彪悍的扛下去。但是,如何做好一個公眾人物,如何扛住公司招牌的頭一個字“德”,卻是郭德綱及眾弟子應該多多反思的事情。

  王斌律師説:“不管是郭德綱,趙德綱,所有的德綱們,在享受著作為公眾人物的意氣風發時,也必須能夠接受媒體對你事無巨細的‘挑刺’。”記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