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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綱莫耍嘴皮 還請拿起法律武器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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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淩晨,郭德綱發表名為《有藥也不給你吃》的博文,首次對徒弟毆打北京電視臺記者作出回應。郭德綱在博文中給出了一系列質問:“你真不知道私闖民宅不對嗎?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嗎?難道説我的地盤你是地主嗎?”(8月4日《人民網》)

  自郭德綱徒弟毆打北京電視臺記者後,該事件便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從未停息過。一會兒是郭德綱讚徒弟批北京電視臺,一會兒又是記者提出5萬元的賠償;一會兒是打人者公開向被打者道歉,一會兒又是郭德綱發博文質問等。而評論者,也呈現出挺郭派和倒郭派的兩極分化,使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演變得愈加激烈和撲朔迷離。

  實際上,在一個法治國家裏,若發生了私闖民宅或打人事件,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解決,不必自話自説的“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以至於讓人看不到事件真相,僅憑一些蛛絲馬跡在那裏眾説紛紜莫衷一是。而縱觀郭德綱徒弟打人事件,其焦點還是停留在北京電視臺記者的採訪是不是屬於私闖民宅。

  記者雖説是“無冕之王”,但也沒有任何的權利去侵犯他人隱私,或不經過他人准許私自闖入他人住宅。在美國,出於對隱私權的保護,禁止攝影記者在未獲主人允許的情況下進入私人擁有的場所拍照。這也已成為美國新聞攝影界的共識。

  而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重要,同樣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北京電視臺記者的行為確已構成私闖民宅,郭德綱徒弟的傷人(據郭德綱説是推搡)也可能就變成“正當防衛”了。

  在其他國家,發生此類事情後大多訴之於法律。而在侵犯隱私權或私闖民宅的訴訟中,記者也往往被判侵權。郭德綱先生也一直在為自己和徒弟辯護,認為北京電視臺記者的行為屬於私闖民宅。所以,在此奉勸郭德綱先生,與其自顧自的或埋怨或自辯或質問或諷刺,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給自己一個説法,也給被打記者一個説法。同時還能讓公眾了解到,該事件中誰是清者誰會是那個濁者!否則,你可能就是鼓著肚子充胖子——外強中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