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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警方稱對記者通緝案符合法律程序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3: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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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一則“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的消息在市場不脛而走。記者核實到,涉事的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的確遭到所報道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的通緝。仇子明所在的經濟觀察報昨天發表聲明,表示將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衛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正當採訪報道權。

  ■事件

  負面報道引通緝

  根據記者了解的情況,早在5月上旬,仇子明便得到新聞線索稱“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佔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産洗錢至個人腰包。”經過採訪後,6月5日,仇子明采寫了首篇批評性報道《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文中提到凱恩股份在過去的改制、土地轉讓以及上市公司資産轉讓存在問題,涉嫌國有資産流失,而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開始大幅減持凱恩股份股票,截止到報道日,套取現金近2億元。

  6月22日,仇子明再次對凱恩股份采寫了調查性報道《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報道稱,凱恩股份涉及到的凱豐紙業的收購,以及另外兩宗收購行為中,均可能存在關聯關係的嫌疑。

  按照當地警方在通緝令當中的説法,因該記者在網上發佈帖子、散發宣傳單,對於這家上市企業的正常經營構成了危害,傷害了其商業信譽。

  ■各方説法

  凱恩

  是否與公司有關“不好説”

  昨天下午,記者多次撥打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的辦公電話及手機,但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的狀態。田智強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具體情況不清楚。同時他證實,公司此前確實報過案,但當被問及該記者被通緝是否與公司直接有關時,他只含糊地表示“不好説”。

  當地公安

  辦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

  昨天下午,記者撥通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電話,一名不肯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稱,這個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尚在偵查階段,“我們不能對外透露,唯一能確定的是人確實被通緝了,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

  此外,對於昨天網上有消息稱仇子明的網上通緝被取消一事,他表示“不知道,如果真取消了,我們也應該會對外公佈”。這位工作人員同時表示, 如果一個案件尚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不會取消網上通緝。

  遂昌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黃井洪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稱,仇子明只是涉嫌該罪名,在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可稱作嫌疑人,公安機關辦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

  報社

  用合法手段捍衛採訪報道權

  對此事件,經濟觀察報昨天進行了回應。回應如下:

  本報記者仇子明因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聞報道而被網上通緝,本報深感震驚,對記者仇子明及其家屬的狀況深感擔憂。作為負責任的媒體,本報一向秉持理性、建設性的報道理念,我們相信客觀公正的報道原則應為仇子明和所有記者所遵循;

  作為公眾公司,凱恩股份負有準確、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義務,公眾享有知情權,媒體有合法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力。在報道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和記者多次受到利誘、威脅。對於有人試圖借助公權力壓制輿論監督,威脅新聞工作者人身安全,我們表示強烈譴責;當地公安機關作為掌握公權力的機構,應該審慎合法行使公權力,維護公民權利;

  本報感謝公眾和媒體同仁對本報和本報記者的關心和支持,並將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衛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正當採訪報道權。

  ■最新進展

  單位目前聯絡不上仇子明

  經濟觀察報總編辦一位人士昨天表示,經濟觀察報報社方面開始著手向中國記協,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做相關情況説明,單方面澄清事件真實情況。該負責人表示他目前已聯絡不上仇子明,對他的人身安全狀況不太清楚,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有可能被抓走。

  該人士表示,報社派律師電話聯絡當地公安局,對方稱他們主管領導不在,問及領導電話時,對方不願意透露。對方説他們會在適當的時候向社會公佈事件真實情況。

  而記者昨天也試圖聯絡仇子明本人,但其手機已經關機。據其在經濟觀察報一些同事介紹,仇子明進入該報工作不到半年,工作表現極為優秀。人很善良。經濟觀察報方面一再強調,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一案的多篇稿件,經過報社嚴格的“三審”流程後刊出。在報社方面看來,報道不存在任何問題。仇子明得知自己被通緝後曾致電經濟觀察報高層領導求援。

  ■律師説法

  相關條款對記者應予免責

  證券界知名維權律師宋一欣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麗水警方以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網上通緝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應該是基於刑法221條的規定,該條平時適用很少,現在看來,有瑕疵,須修訂。對新聞記者的新聞報道,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是捏造事實,一般情況下記者作為新聞監督的職務行為,該條款對記者應予免責。

  宋律師説,新聞報道的作出不應要求精確一致,只需相對符合即可,而最高人民法院應制訂記者作業責任的司法解釋。對證人、舉報人也應如此。另外,不要輕易動用刑法221條,有問題可投訴。

  宋一欣強調,若仇子明公開發表的幾篇文章所述屬實,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者中國證監會,應儘快從調查階段進入立案查處階段,保護證人,並儘快作出結論。

  本報記者 敖曉波 王浩嬌 實習記者 楊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