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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捨身救母算不算見義勇為?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4日 13: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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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投票力挺“見義勇為”(來源:瀟湘晨報)

  6月24日,湖南省湘潭縣石潭鎮發生洪災,數百居民被困。馮和平年過八旬的母親被困其中。馮和平組織救援小組救數人後,在返回營救其母親時被洪水沖走。馮和平家屬要求申報見義勇為,而石潭鎮政府認為,馮和平是在救其母親過程中落水失蹤,不符合見義勇為的申報條件。(《瀟湘晨報》7月13日)

  關於能否認定馮和平見義勇為有兩個爭議,一個是馮和平在救母之前已經救出一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另一個是馮和平在救其母親過程中落水失蹤,屬不屬於見義勇為。關於第一個行為,我認為政府機關應當查清楚,如果確實有救人的行為,那肯定屬於見義勇為,應當給予獎勵。至於第二個行為,則值得好好探討。

  根據相關法律,見義勇為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財産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時,進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當事人之外的個人向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為偵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獲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財産、公共財産、集體財産或者他人的財産和人身安全的。馮和平救母的行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相關規定,問題在於,他救的是自己的母親,是不是符合“他人的人身”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