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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下發通知: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0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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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引導自主創業,國務院日前下發通知

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解讀)

本報記者 王煒

李亞繪

  核心閱讀

  □對招收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優先考慮安排扶持資金

  □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失業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

  □引領畢業生自主創業,減免從事個體經營的稅費,減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

  □完善就業見習管理,明確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的支出和標準,對見習單位實施鼓勵政策

  夏季到來,又到大學生畢業、就業的高峰。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我國就業工作的首要任務和重中之重。

  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仍然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一是總量壓力大,就業渠道不暢;二是部分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與市場需求不相適應,結構性矛盾比較突出;三是現行就業服務體系和服務能力尚不能滿足高校畢業生就業需要。

  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多方面鼓勵中小企業吸納畢業生就業

  中小企業是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渠道。為鼓勵中小企業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通知》在延續以往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從資金、貸款、貼息、社保補貼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是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二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據介紹,這一規定延續了現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當年新招用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三是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通知》提出,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這一政策有利於引導企業結合崗位需求對新招用高校畢業生進行崗前培訓,提高人崗匹配效率。

  引領畢業生自主創業,擴大就業有效途徑

  引領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不僅有利於實現自身就業,還可創造崗位,具有倍增效應,是擴大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有效途徑。

  《通知》除進一步強調落實好已有稅費減免等政策外,還在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以及辦理落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從事個體經營的稅費減免政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通知》規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這一政策一方面明確了高校畢業生可以在創業地申請貸款,同時還將貸款額度提高到10萬元(以前最多只能貸款5萬元),並明確從事微利項目的,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貼息,有利於引導和促進更多高校畢業生創業。

  就業創業地落戶政策。《通知》規定,各地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可以在就業地按規定落戶是以前就有的政策,《通知》在重申這一政策的同時,明確提出高校畢業生可以按規定在創業地落戶,將對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産生積極作用。

  創業培訓補貼政策。《通知》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給予培訓補貼。這一政策將創業培訓補貼的對象,由原來的畢業後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擴大到整個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時點前移,對象擴大,有利於鼓勵引導更多有創業願望的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創業培訓,提升創業能力。

  支持參加見習培訓,鼓勵用人單位積極參與

  當前,部分高校畢業生報名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就業見習和培訓,這是提升就業能力的有效途徑。《通知》在進一步明確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要求的同時,提出一系列新政策鼓勵用人單位積極參與見習活動、支持畢業生積極參加見習和培訓。

  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的支出和標準。《通知》進一步明確,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分擔,並要求各地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補助標準,體現了各級財政對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支持,有利於推動這項工作更好開展。

  對見習單位的鼓勵政策。《通知》規定,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培訓和鑒定補貼政策。《通知》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這一政策規定與《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相銜接,將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對象範圍由以往的畢業後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擴大到整個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有利於鼓勵更多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就結合市場需求和個人需要,積極參加技能培訓和鑒定,提升就業能力,為就業做好技能儲備。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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