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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古董級看守所條例亟待手術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0日 03: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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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在法治觀察者的眼中,看守所是極富代表性的窗口,通過它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法治和政治文明狀況。從目前的信息看,《看守所條例》修改融入了現代法治文明的基因。這次修改,是理念上的全新洗禮。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業已形成的背景下,對“古董”法規的修繕,可能是今後立法的重要方向,現行《看守所條例》就是這樣一部亟待“動手術”的法規。從1990年3月起實施,這部一共只有52個條款的行政法規,已經運行了21年,如今已是步履蹣跚、不堪重負。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副秘書長鮑紹坤稱,《看守所條例》的修訂草案,已由公安部起草並呈送國務院法制辦,在押人員有望在判決前即可會見家屬。另據學者透露,修訂草案增加了保障人權的原則。

  在法治觀察者的眼中,看守所是一個極富代表性的窗口,通過它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法治和政治文明狀況。就有這樣的比喻:那些涉嫌犯罪而被羈押的人,其權利狀況構成“木桶”上最短的那塊木板。近年來,頻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讓我們深切感受到短板的痛楚,看守所這一封閉場所內的權利生態,直接構成了制度變革的內在動因。

  從目前的信息看,《看守所條例》修改融入了現代法治文明的基因。之前立法對看守所的定位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反復使用了71次的“人犯”兩字,深刻反映出這部條例的時代烙印。1996年刑訴法修訂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看守所條例》裏面沒有絲毫體現。

  這次修改,是理念上的全新洗禮,在職能定位、權利配置和程序設計的各個環節,做到“把羈押人員當人來尊重”。例如以往的一些案例中,羈押者死前與外界親屬斷絕聯絡,一旦進去即處於極其孤立的境況,任由權力“我的地盤我做主”。如果新條例規定在押人員在判決前即可會見家屬,那麼對看守所執法將是一個有力的監督。

  然而也應看到,目前的制度變革仍舊局限在現有體制之內,部門立法的本質決定了新條例對法治的進步意義有限。在“躲貓貓”事件後,一些兩會代表、委員就紛紛建言讓看守所“偵押分離”,使其成為一個專門履行羈押職能的中立機構。遺憾的是,學界力挺的“偵羈分離”,將看守所劃歸司法部管理的改革最終流産。

  或許一時的牢頭獄霸、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弊端,可以通過條例的修改來緩解;但從根本上説,制約羈押者權利保護的要害仍在於體制。形象點説,公安“抓人”,看守所“關人”,兩個機構,一個系統,這種“抓人”與“關人”不分家的體制,使得看守所幾乎成為公安局的“後院”,在偵查機關破案的利益驅動下,被羈押者的權利就面臨極大危險。消除這種危險,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從體制上“動刀”。對此,由公安部主導的部門立法是不可能完成的,最終還必須回到人大立法的路徑上。